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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重大案件的“集议”程序 “淮南王案”

2021-02-08 00:43分类:中国古代史 阅读:

 

内容摘要:早在汉高祖时,就确定了重大案件的集议程序,景帝时又两次重申,《史记》对当时几次重大案件的集议也都有详细记载,每次均由丞相主持,从未向在野学者咨询意见。“刘安案”发生时,司马迁约23岁,既见过张汤,又见过董仲舒,却只字未提咨询之事,如果当时董仲舒的地位达到了朝廷“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问之”的地步,那么《史记》中对公孙弘、尤其是张汤的记载极为详细,对董仲舒的记载却很简略,岂不是太蹊跷了吗?东汉后关于董仲舒的记载,往往受《汉书》误导,如《后汉书·应劭传》载“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就改自《汉书·董仲舒传》。从两次“淮南王案”看,西汉重大案件通常都以集议方式定罪量刑,从未咨询在野学者定案。

关键词:董仲舒;丞相;重大案件;刘端;朝廷;廷尉张汤

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与历史研究所主任

  《汉书》记载,胶西相董仲舒病免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这件听上去很美妙的事,在《史记》董仲舒、张汤等传中全无记载,很可能是子虚乌有。早在汉高祖时,就确定了重大案件的集议程序,景帝时又两次重申,《史记》对当时几次重大案件的集议也都有详细记载,每次均由丞相主持,从未向在野学者咨询意见。

  前174年“淮南王刘长案”

  西汉发生了两次“淮南王案”。文帝六年(前174年)的“淮南王刘长案”中,至少进行了两次集议。先是“丞相臣张苍、典客臣冯敬、行御史大夫事宗正臣逸、廷尉臣贺、备盗贼中尉臣福”联名上疏,表示“长当弃市,臣等议论如法”,建议处死刘长(前198—174年)。文帝不愿背负杀弟恶名,表示“朕不忍致法于王,其与列侯二千石议”,要求召集更多官员参议。

  于是,“臣苍、臣敬、臣逸、臣福、臣贺昧死言,臣谨与列侯吏二千石臣婴等四十三人议”,集议人数增加,主持者未变,结果也未变。但文帝仍“不忍致法于王”,最后判决免除刘长死罪,剥夺其王位,安置于蜀地,由当地政府提供住所饮食、生活用品,另赐“肉日五斤、酒二斗,令故美人才人得幸者十人从居”,以示优待。

  不料刘长因为气愤,加上不进饮食,竟在路上死了。这时出现了两个有关集议实质的重要细节:一是文帝让爰盎洗地,爰说“独斩丞相、御史以谢天下乃可”,可见丞相、御史是集议的主持者,杀之可塞天下之口。二是文帝深知自己操盘了集议全程,没好意思让奉命行事的丞相们背黑锅,只好“令丞相、御史逮考诸县传送淮南王不发封馈侍者,皆弃市。”

  前122年“淮南王刘安案”

  刘长死的时候25岁,其子刘安(前179—前122年)当时5岁。其后,文帝“怜淮南王”,封刘安为阜陵侯,又封为淮南王。可惜到了武帝时代,“兄弟二人不能相容”的局面再次出现。元狩元年(前122年),刘安谋反被捕,武帝也召集公卿集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对此案的记载非常详尽,帮助我们清楚地了解西汉重大案件的集议过程。

  “刘安案”爆发后,武帝“下公卿治”,参与集议者有赵王刘彭祖、胶西王刘端、列侯让等四十三人,讨论结果是“皆曰淮南王安大逆无道,谋反明白,当伏诛。”刘端还引用《春秋》中“臣无将,将而诛”的话,说刘安之罪比“将”还严重。武帝派宗正持节抓捕刘安,刘安只好自杀。

  仅看字面意思,会误以为赵王刘彭祖、胶西王刘端是“刘安案”的集议主角,其实他们是在“被枪指着头”的情况下,才被迫说这些话的。武帝要灭淮南国,又要装出置身度外的样子,就拿刘彭祖、刘端当枪使。刘彭祖、刘端也心知肚明,只好力主严惩淮南王,以洗脱嫌疑。正因为如此,作为集议主持者的丞相公孙弘、廷尉张汤,才只带耳朵不带嘴巴,几乎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一等集议结束,就把结果报告武帝,“丞相弘、廷尉汤等以闻,天子使宗正以符节治王,未至,淮南王安自刭死。”天下人都看到了,不但淮南王该杀,而且不是朝廷要杀他,不杀不足以平赵王、胶西王之愤啊!

  子虚乌有的“亲自陋巷”

  除了“刘长案”“刘安案”集议定罪外,景帝对于晁错“请诸侯王之罪过”的建议,也“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武帝处理“燕王刘定国案”,同样采取了“诏下公卿,皆议曰”的方式。这些大案集议,通常都由丞相主持,皇帝在幕后操纵,从来没有出现过“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咨询在野学者的情况。《汉书·董仲舒传》中出现的这种说法,就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是非常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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