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棺论未定”:清代谥法的另一面相
南明儒将张煌言在将死之时留下名句“莫道故人多玉碎,盖棺论定未嫌迟”,这种将功过是非留待身后评判的想法在古代中国颇为盛行。谥号正是王朝统治者依据逝者的身前行止所给出的褒贬称谓,谥法则是隐匿于谥号背后由官方运作的一整套规制。谥法之所以与“盖棺论定”勾连起来,不仅因谥号寥寥数字堪称逝者平生善恶之剪影,更因“谥号唯一”所带来的足以跨越历史年轮的不可替代性。然而,当构建于“行出于己,名生于人”之上的谥法发挥人物臧否功能时,另一种不同的声音——“盖棺论未定”也在历史上悄然响起。尤其是清代,受制于谥法形态变更、专制皇权强化和民间舆论兴起,官方或民间对某人某谥的不认同以及随之而来的重新评判大幅增长,由此形成清代谥法不容忽视的另一面相。
官方自行更定谥法
谥法起于周代。汉代确立公谥制度,即由官方统一制谥。此后,有鉴于许多承载政治考量的赐谥无法在逝者丧葬以前落实,谥法类型遂突破单一的“将葬而谥”模式,逐步走向多样化——加谥、夺谥、改谥、追谥、特谥。其中,夺谥与改谥较为特殊,均代表帝王对过往予谥——“盖棺论定”之“否定”。与以往各朝慎之又慎的态度不同,清帝多次运用夺谥与改谥,以维护其皇权专制统治。
夺谥,指在逝者有谥的前提下统治者又因诸种原因削夺其谥。为了最大程度地美化皇权、笼络臣工,清廷效仿明朝取缔恶谥,同时又将夺谥推向前端,以此弥缝谥法“惩恶”之留白。清代,夺谥共计16例,大体分作两类。
一是宗室夺谥。例如,多尔衮死后,顺治帝曾尊谥其为“懋德修道广业定功安民立政诚敬义皇帝”。顺治八年(1651),郑亲王济尔哈朗等“冒死奏闻”多尔衮生前罪行,颇有“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之势。顺治帝随即下旨将多尔衮削爵、撤庙、罢谥、黜宗室。
二是官员夺谥。例如,乾隆帝颇爱沈德潜诗才,曾亲赐诗文“玉皇案吏今烟客,天子门生更故人”。乾隆三十四年(1769),沈德潜卒,赐谥“文悫”(取“表里如一”之意)。四十三年,沈德潜因牵涉徐述夔“文字狱”一案,乾隆帝大怒,不仅斥其“卑污无耻”“玷辱缙绅”,还谕令夺谥。这无疑是对沈德潜先前荣宠与褒奖的悉数收回。清代诸人被夺谥的原因虽不可概而论之,却皆与当朝政治相关联。
改谥,指统治者更改逝者原初谥号。努尔哈赤是清代唯一庙谥(即末字谥,评判帝王最重要的谥字)发生变更的皇帝。《清史稿》载:“初谥武皇帝,庙号太祖,改谥高皇帝,累谥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仁孝睿武端毅钦安弘文定业高皇帝。”此番更改实与顺治帝有关。顺治崩逝,汉臣孙廷铨提议“大行皇帝龙兴中土,混一六合,功业同于开创,宜谥为高皇帝”。他们希冀借助“高”谥(取“功德盛大”之意),即开国元君常用庙谥,拔高顺治帝及其汉化倾向的地位,并有意割裂其与关外时期的联系。这遭到以鳌拜为首的满洲大臣反对,他们强势地将顺治帝庙谥定作“章”(取“敬慎高明”之意),而将太祖之“武”谥(取“克定祸乱”之意)改为“高”谥。
此外,清帝还为文、武二圣更定谥号。明嘉靖帝为孔子所上谥号曰“至圣先师”。顺治帝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以表重视硕儒。后来,考虑到大繁至简,又将其改回“至圣先师”。蜀汉后主刘禅为关羽所定谥号曰“壮缪”(取“勇猛果敢”“名与实爽”之意)。乾隆帝改为“神勇”(取“安仁立政”“见义必为”之意),后又更定为“忠义”(取“危身奉上”“制事合宜”之意),使其谥号一步步走向溢美。
民间舆论有别于官方谥法
与官方更定谥号不同,当清代民间舆论与谥法所体现的官方话语出现巨大分歧时,“盖棺论未定”就会悄然生长。历史人物的生前地位愈是显赫,其生死浮沉所带来的另类评说往往就愈加多样。
清帝对“文正”(取“道德博闻”“守道不移”之意)一谥极为看重,仅予谥八例(汤斌、刘统勋、朱珪、曹振镛、杜受田、曾国藩、李鸿藻与孙家鼐),且全部“出自特恩”。但是,民间却对曹振镛及其获谥“文正”颇多置喙。朱克敬《瞑庵二识》载:“曹文正公晚年,恩遇益隆,身名俱泰。门生某请其故,曹曰:‘无他,但多磕头,少说话耳。’”朱氏强调“道光以来,世风柔靡,实本于此”。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对曹氏的讥讽就更加直接:“庸庸碌碌曹丞相。”而对其获谥“文正”,民间甚至出现“不文不正”之谤——“焉用文,阅试卷偏旁必黜,是以谓之文;奚其正,收炭敬细大不捐,则不得其正”。显然,这与“文正”谥号背后的官方定性大有差异。道光帝认为曹氏“人品端方”“实心办事”,赞其“亲政之始,先进正人。密勿之地,心腹之臣。问学渊博,献替精醇。克勤克慎,首掌丝纶”。可见,官方谥法的“盖棺论定”走入民间社会,极有可能遭到“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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