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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议审判机制研究

2021-02-07 21:17分类:中国古代史 阅读:

 

  内容提要: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关 键 词:宋代/大理寺/审刑院/鞫谳分司/详议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宋笔记》编纂整理与研究”(10&ZD104)

  作者简介:戴建国,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代的审判实行“鞫谳分司”,鞫司审讯,谳司检断,在司法制度中是最值得称道的。然而迄今为止,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地方州府一级①,至于中央层面的司法机构,如大理寺在元丰改制设立左断刑和右治狱两司后,其审判机制是否也实行“鞫谳分司”,由于相关历史文献在叙述大理寺官员职守时并无清晰的交代,因此,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尚未有明确的结论。②如果我们再深入一步细究的话,可以发现宋代的审判分司制度实际上不止于“鞫、谳”,此外还有一个“议”司“详议”的程序,对鞫、谳结果进行覆核,这一程序鞫司和谳司都不能参与,从而形成一个鞫、谳、议分司,独立进行审判的机制。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宋代的司法制度,值得深入研究。为此,本文以大理寺、审刑院职权为中心就上述议题作一考述。

  一、右治狱、左断刑:大理寺的鞫谳分司

  北宋前期,大理寺并不设审讯机构,只负责详断天下奏报的案件。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立左断刑,并恢复设立审讯机构,即设右治狱,掌审讯案件。关于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司后,审判是否也实行“鞫谳分司”,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神宗正史·职官志》是这么说的:

  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薄二人。卿掌刑狱、断谳、推鞫之事。凡职务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而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时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禀议者,请尚书省,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上殿奏裁。[1](职官二四之四,第3册,P2894)

  《职官志》所载左断刑“司直、评事详断”与右治狱“丞专推鞫”的案件类型不同,“左断刑”系负责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奏劾的案件,以及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件的详断。所谓奏劾命官、将校,通常是置诏狱审讯,然后由大理寺左断刑断。“右治狱”系负责京城百官犯罪案件、皇帝特别委派审讯的案件、涉及官物应追究归公的案件的审讯。这两个部门一个负责谳,一个负责鞫,因涉及的案件来源于不同系统,两个部门之间会发生职务上的联系吗?换言之,“右治狱”审讯的案件只是完成了鞫的程序,还有待于“谳”,会转到同属大理寺的“左断刑”部门去检法断罪吗?这个问题关乎大理寺内部两个部门之间是否也实行“鞫谳分司”制。

  《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大理寺条载:“建隆二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2](P3899)即不再受理审讯案件的事务,专门负责天下奏案的详断。不过,此史料略去了送刑部详覆的职能,事实上当时还有刑部参与复核。

  太宗淳化二年(991)曾诏令“大理寺杖罪以下,并须经刑部详覆。寻又诏大理寺所驳天下案牍未具者,亦令刑部详覆以闻”[3](卷十四《太宗皇帝·听断》,P197)。大理寺当时并不负责审讯,因此所言“大理寺杖罪以下”,是指包括官员案件在内的天下上奏案件,都须经过刑部详覆,此详覆即详议程序。同一年,判刑部李昌龄上言:

  自来大理详断,刑部详覆,并连署以闻。此设两司为之钤键,贵于议谳,克正刑章。既列奏以佥同,乃职分之无别。案制:大理定刑讫,送省部详覆官入法状,主判官下断语,然后具状奏闻。至开宝六年,阙法直官,致两司共断定覆词。今若悉备旧规,虑成烦滞。欲望今大理所断案牍,令寺官书判印书讫,送省部详覆。如其允当,即刑部官吏印书,送寺共奏。或刑名未允,即驳疏以闻。诏从其请。[3](卷十四《太宗皇帝·听断》,P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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