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出东方:从大汶口文化看礼制起源
礼制是中国古代文明的特点之一,是其区别于世界其他古老文明的一项重要因素。关于礼制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龙山文化时期礼制已经初步形成。但早在大汶口文化时期,从制度和器物层面已能见到礼制因素,中华礼制可能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已经萌生。
棺椁制度初步形成
棺椁制度是丧葬礼制的载体之一。棺大约出现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最早出现的棺为陶棺和石棺。大汶口文化早期就发现了陶棺和石棺。如大汶口遗址M1030,用两件陶盆上下相扣,内敛婴儿尸体,当为陶棺葬;大汶口遗址M1018,底部残存有铺砌石板,推测该墓原有石框,应系石棺墓。
在大汶口文化中期阶段,木质葬具明显增多。野店遗址M49发现呈匣状的原始木椁;呈子遗址M7为5人合葬墓,每个死者都有单独的木椁。至大汶口文化晚期,在野店遗址发现类似一棺一椁的痕迹。如野店遗址M51墓室内有呈“井”字形木椁,椁内放置长方形箱式木棺,焦家遗址M152更是发现两椁一棺的现象。在大汶口遗址、杭头遗址等也发现了同时期的同类墓葬。
分析发现,凡是使用一棺一椁的墓葬,一般都是高等级聚落的大型墓葬。以焦家遗址M152为例,墓葬面积达12㎡,随葬器物39件,其中玉钺、玉刀多置于墓主身边,陶器多置于棺椁之间,部分陶器饰彩绘。使用单层木椁或木棺的墓葬,亦是遗址中规模较大、随葬品较多的墓葬,如野店遗址M49,墓葬面积10.15㎡,随葬28件器物,包括松绿石坠、象牙雕筒、玉环等高级别的器物。
大汶口文化从陶棺、石棺发展到木棺或木椁,再到棺椁组合出现,绝非偶然现象,这正是棺椁制度初步形成的过程。到了龙山时期,棺椁制度日趋完善。由此看来,海岱地区是棺椁制度萌芽较早和发展脉络较清楚的一个地区。棺椁制度作为固定社会分层、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夏商周时期得到继承和完善,成为夏商周三代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器物组合制度已露端倪
在夏商周三代礼制中,器物组合制度是重要的表现形式。而早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已经出现器物组合的端倪。
鼎觚组合:鼎觚组合多见于王因、野店、大汶口等遗址。以王因墓地为例,464座带随葬品的墓葬中,鼎类和觚形杯同出的有292座,占63%。这说明鼎觚组合是较为普遍的随葬品组合方式。
鬶杯组合: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已能看到酒器成组随葬,包括温酒用的鬶,注酒用的盉,储酒用的背壶、瓶、尊、壶,饮酒用的筒形杯、高柄杯和觚形杯。如大汶口遗址M98,在墓主上身右侧出土一组酒器组合,包括空足鬶、盉、壶和高柄杯;大汶口遗址M25,墓主胫骨上有白陶鬶、背壶、黑陶单把杯组合。这套酒器组合大体出现在大汶口文化中期,至晚期形成较完备的组合。尽管酒器组合不尽相同,但至少表明成组随葬酒器的意识已经存在。事实上,三代时期青铜器中的专用酒器,基本承袭了这一套酒器的形制特点。
匕鼎组合、匕杯组合:大汶口文化墓葬中多见匕形器(报告中常称骨匕或骨柶)与鼎、杯组合的现象。如王因遗址M2201,骨匕直接置于钵形鼎内,其功能为“饭匕”,即“匕鼎食”。尚庄遗址M27,骨匕直接放于陶杯内,其功能是“醴匕”,即“匕酒糟”。三代时期,匕形器与鼎、簋、觚等饮食器组合的现象屡见不鲜,只是材质由骨质变为了青铜。匕形器虽微,但亦与鼎、簋一道,构成青铜礼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级礼器划分阶层
文献中有“器以载礼”“器以藏礼”的记载,说明“礼”是通过某些实实在在的器物表现出来的。大汶口文化出土了较多的高等级器物,这为研究大汶口文化与中华礼制文明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
白陶作为制陶史上的代表性器物,具有原料稀缺、颜色特殊、烧成温度高等特点。大汶口文化白陶产生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偏早阶段,盛行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器类以白陶鬶为主,在野店、大汶口、西夏侯、焦家等遗址都有发现。此外,还有白陶鼎、白陶盉、白陶豆等。另一类是薄胎黑陶,多见于高柄杯,大范庄遗址还发现有蛋壳陶,但尚未脱离黑陶高柄杯的形态。
白陶和薄胎黑陶的出现是大汶口文化晚期阶段制陶业的典型器物,代表了大汶口晚期制陶工艺的最高水平。这两类器物多出土于规格较高的墓葬中,可能与宴享、祭祀等多种礼仪活动有关。事实上,即使到了殷商时期,贵重的白陶也只有贵族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