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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道官制度与社会生活

2021-02-07 22:02分类:中国古代史 阅读:

 

  金城出版社今年年初出版的《明代道官制度与社会生活》一书,是刘康乐《中古道官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13年12月版)的姊妹篇,后者上溯至先秦上古巫史时期的远古宗教制度,下延魏晋南北朝隋唐僧道官制度,详细勾勒了道官制度的形成脉络、各时代特点及其影响;前者则是作者深入研究的成果,表面上看宋元两朝空缺,实际上前后呼应,对宋元道官制度多有涉及。

  明代是中国道教的重要转型期,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关注较少,而对明代道官制度的研究更鲜有涉及,该书的出版充实了明代道教管理制度的研究。由于道官制度多为古代正典所不载,致使其踪迹漫灭难寻,金石材料和地方志书等是研究地方道教管理、地方道官形态的重要参考数据。作者从各种明代正史、史料笔记、文人文集、宫观志书、地方志书、金石材料等文献资料中,整理出明代两京道录司历任道官名录、明代两京神乐观历任道官名录、明代中后期传升道官一览表、明代真人府与诸山宫观道官名录、地方志等所记明代地方各级道司一览表等表格。

  朱元璋与明道官制度

  道官是古代政权为管理道教所设的专门官职,道官制度是古代道教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道官制度研究关涉道教神权与世俗政权间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关系,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中道教作为中国文化根底的丰富内涵,是道教史、政教关系史和古代官制史研究的重要领域。该书以明代道官制度为契入点,上承中古宋元而至明代成熟,下开明清六百年道教管理制度之基本框架;通过对明代道官制度的深度研究,得出“道官制度是上古巫史官制的延续”“后世道教教职和道官制度的来源”的结论。作者认为,中国古代道教与王权的政教关系基本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而非紧张和斗争的关系,道教与政治间能够保持和谐稳定的共处关系,其中道官制度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该书的基本结论。

  全书寓论于史,史论结合。所谓寓论于史,是指始终以史料的搜集、考据、整理为主线,逐条阐明史料的来源和出处,阐明相关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背景。比如,关于明代度牒制度变化,作者搜集到20余条史料,涵盖从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末数百年间度牒管理政策的变化,按照时代顺序详细列出每次政策的改变,并都附带分析其经济、政治根源,从中不难看出道教在明代的历史演变过程。明代政教关系大格局确定于明初,通过追述朱元璋对道教的认识和态度,不难理解宋代相关政策的制定。作者于细处着眼指明,“朱元璋出身寒微,年轻时也曾因生计所迫而委身寺院,混迹僧人之中,对民间僧道伪滥的现实有着深切的体会”。登基后颁布《御制大诰》敕曰:“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这是朱元璋针对元末以来宗教界因戒律松弛产生的种种流弊而制定的政策;他还在《大明玄教立成斋醮仪》序中言:“禅与全真务以修身养性,独为自己而已;教与正一专以超脱,特为孝子慈亲之设,益人伦,厚风俗,其功大矣哉!”他还亲注《道德经》,对老子治国之道多有发挥。有明一代承元之末,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社会不但需要安定,更需要节俭,朱元璋在发挥治国之道的同时,对道教的俭约之德也给予特别强调。

  所谓史论结合,是指在搜寻史料的同时,对其中政策之得失、制度之利弊、政教之关系及道教的演进特点,随时作理论分析,并在最后设专章进行系统总结。比如,在“南京道录司”一节中,引用《金陵梵刹志》所载洪武十四年在京设置僧录司、道录司的相关文献后,紧接着对这一制度的形成及其意义进行了分析:僧道官制度的规定,是明代对历代宗教管理制度的经验总结,主要吸收了宋代道官制度的成功经验,表明了朱元璋在宗教管理制度改革上的深思熟虑和细微周密。不仅规定了僧道衙门和僧道官的设置,而且细致入微地规定了僧道度牒、寺观名额、僧道官选拔、寺观住持任命、僧道违法的断理方法细则,还规定了僧道录司在宗教内部的有限司法权,它对僧道内部纠纷可享有独立断理权,但若僧道案件关涉军民,则必须交由官府断理。由此可以看出,明初对佛道教的态度及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东方宗教学理论概括任重道远

  书中所引古代大型类书40余种、明人文集20余种、地方志书250余种、今人著述80余种。在使用某一史料时,作者常常举出相关史料佐证。例如在“道官封爵与仕途”一节中,关于神乐观乐舞生可以读书考科举一事,前述皇帝诏令:“乐舞生须广收多蓄,以备特享各庙之用,仍许其读书,庶不自弃于无用也。”作者先引用《殿阁词林记》的一则史料,后又引《太常续考》卷七史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进行佐证比较,并参考记载,叙述“乐舞生可以逐步升迁至神乐观知观、提点、太常寺司乐、协律郎、赞礼郎、祀丞,进而至太常寺丞、博士、少卿、寺卿、礼部尚书者不在少数”这一基本史实,之后又引诸帝实录中所提拔任用的乐舞生实例,使这条信息经过多重史料佐证而显真实可靠。附录中多用两三则史料来佐证某一史料。如附录五之常熟县“道会司”,公署所在地为致道观,下引《姑苏志》:“道会司在致道观。”再征引《南畿志》:“道会司在致道观。”又引(嘉靖)《常熟县志》:“(公署)道会司旧在致道观内,洪武十七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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