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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则治”:汉代法律思想的嬗变

2021-02-07 22:03分类:中国古代史 阅读:

 

  【读史札记】

  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从未中断,而没有中断并不意味着没有经历变化,相反,恰恰是这种应世而变造就并彰显了传统文化历久弥新的韧性。能够顺应社会发展而不断自新,能够依靠理性来寻求自我突破是中华传统文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五蠹》),这种强调法度顺应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思想作为文化自新的一种体现,在汉代法律思想嬗变及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确立的过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期间死于战乱和灾荒的百姓几乎达到总人口的半数。《史记·平准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百姓更是处于“无藏盖,大饥馑”,甚至“人相食,死者过半”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安定社会、恢复经济、发展生产,防止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再次发生,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统治者深刻反思秦朝的教训,竭力推行“与民休息”以“改秦之败”的无为政治。在法律思想上明确提出了“以道统法”的主张,“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也;无道以行之,法虽重,足以乱也”,只有在“道”的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才能“日化上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淮南子》)。

  “以道统法”之说表明黄老学说也肯定法律在治国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强调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汉初黄老思想家对法家理论采取了较为理性的态度,既批判严刑苛法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作用,又认识到立法制刑、悬赏设罚具有分别是非、明辨好恶、审察奸邪、消弭祸乱的积极意义。而道的核心观念之一就是“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所以汉初又提出“法随时变”的观点,这也与法家“法与时转则治”“不法古,不修今”的理论相契合。作为治国之器的法度规章只有适应客观环境的需要,随时改易,才能取得治理成效。汉初社会最需要的是休养生息,所以最适应现实的法律状态是约法省刑。

  受黄老思想影响,汉初往往“木诎于文辞”者被重用,“吏之言文深刻,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口辩”“文深”甚至成为晋职的障碍。继萧何之后担任丞相的曹参虽出身文法之吏却笃信黄老,是汉初尊崇以道统法的典型代表。他任相国时“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欲有言,至者参则饮以醇酒”,“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等等描述,淋漓尽致地表现了他的黄老风格。“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萧、曹的择吏标准促成了汉初“长者为政”的吏治风气。

  至武帝继位之时,“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黄老政治对汉初经济的恢复居功至伟,但无为而治繁荣了经济的同时,也造成社会矛盾的不断酝酿、积聚。中央政府和地方诸侯、豪强地主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民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夺,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官僚地主手中。不堪重负的农民开始举行一些小规模的起义,威胁着王朝稳定;同时,北方的匈奴频频犯边滋事,侵扰日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采取积极有为的态度应对各种社会问题,开始“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在政治、军事等方面都进行了顺应时代的变革与创新。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黄老之学显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变化,儒家思想进而渐兴。当然,儒家思想也需要有一个调整自身、适应社会变化的过程,因此只能暂且权以“缘饰吏事”,新秩序暂告缺失使得法家思想所受束缚骤然减少,在由道法转为儒法的过渡期内重被释放。为迅速解决社会矛盾,武帝开始“独任执法之吏以治民”,强调遵守法律,维护法制的权威。在处理隆虑公主子昭平君“醉杀主傅”一案时,武帝慨叹:“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最终依法处治昭平君。凭借制度化得以保留下来的文吏(秦汉时期深受法家理念影响的官吏)群体最先对“拯救时弊”“顺应世变”作出回应。他们源自法家的底色重又显现出来,“重厚长者”不得不让位于能吏。“论者多谓儒生不及彼文吏,见文吏利便,而儒生陆落,则诋訾儒生以为浅短,称誉文吏谓之深长。……儒生有阙,俗共短之;文吏有过,俗不敢訾。归非于儒生,付是于文吏也”(《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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