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述略
内容提要:州县官职务交割在有宋一代已相当完善严密,这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这时出现了权力交割的基本流程。其次,交割内容细致、详密,涉及了其职务范畴的方方面面。第三,对州县官员交割方式也制订了相关规定。第四,明确了州县官员职务交割的期限和监管机构。总的来说,在宋代,州县官员的交割活动,日趋走向制度化。
关 键 词:宋代/州县官/交割/职务
作者简介:石悦,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古典文献学专业博士生。
南宋人岳珂曾得到北宋皇祐(1049-1054年)年间敕牒一份,其内容为:“中书门下牒光禄寺丞钱中立:牒奉敕,宜差知处州赣县事,替阮士龙过满阙,候到交割县务诸般公事,一一点检,依例施行。牒至准敕。故牒。”岳珂评价道:“如‘候到交割点检’数语,祖宗之重民事、谨职守,不厌于详且复,盖于此有稽焉。”①岳珂所赞扬的县务交割制度,学界对此尚无深入探讨。今笔者不揣浅陋,试从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中涉及的权力转移基本流程、内容、方式、时限及监管等方面,对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做简要梳理。②
一、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之权力转移基本流程
官员交割的实质是官员之间行政权力的转移。行政权力转移的基本形式是权力授予,它“是指通过某种程序使某人拥有大家公认的权力。”③从宋代州县官职务交割的相关资料来看,其权力转移的基本流程有三:文书下达、牌印交换、批写印纸。
(一)文书下达
宋代州县官员的权力交割转移,需要有朝廷下达的正式文书任命,官员之间并不能随意移交牌印、批复印纸批书,以达到离任或继任目的。宋徽宗时,任梓州(今四川三台)知州的吕陶即将离任致仕,然苦等离任致仕敕命未得。为此他“屡差人自本州以去至凤翔府沿路根究前件”,未有所收获,他认为应该是“在路沉失”为此,他不得不再次上书:“臣尚未受到致仕敕命,离任未得,伏望圣慈,检会臣前奏状,别降致仕敕命。付臣照会,以凭离任。”请求再降致仕敕命用以交割离任。④又如宋宁宗时,知湖北汉阳军(今湖北武汉)的黄榦因病请求离任,企图将职事交给次官刘宣教,但刘宣教并不接受。究其原因,在于刘宣教“即不曾被受交割郡事指挥”,而黄榦“所授省札亦无交割与以次官明文”。⑤离任官员想要将职权移交给次官,因为没有朝廷正式文书的下达,次官并不敢接受职事,进行交割。可见,官员权力交割的决定性因素,是朝廷下达的正式文书。
(二)牌印交换
官员权力交割须交接牌印,方能完成权力转移。官印是政府信用物之一。在宋代,官印不可由个人随身携带。宋政府在配发官印的同时,配一铜牌,官印平时由官员负责保管,铜牌则由相关属吏持有。需钤印时,由属吏向官员交牌拿印,用完后,交印将牌拿回。⑥在宋代,牌印是官员行政权力转移中最具有实物性质的承载物和象征物。《庆元条法事类》中就规定:“诸守臣因事罢黜指挥已到,就当日将牌印交以次官,批罢离任。如违,监司觉察以闻。”⑦即地方行政官员,因事罢任,需要将权力证明物的“牌印”交给权力继承者。同时需要印纸批书的批复,才可以离任。如果违反此规定,将受到一定的惩罚。文彦博判河南府时,就有一则他与牌印的趣事:元丰三年(1080年),文彦博“除太尉判河南,文彦博至河南,未交印先就第庙坐以见监司,即交府事,见监司府官如常式。或以问彦博,彦博曰:‘吾未视府事,三公见庶僚也。即交印河南尹,见监司矣。’”⑧文彦博在交印之前,并没有赋予其通判河南府的职权,也不具备通判河南府的官员身份,所以他见监司之时,用的是“三公见庶僚”之礼;交印之后,表明文彦博获得新的权力,随即身份发生改变,故以河南尹的身份拜见监司。可见,交印行为的发生,标志着官员身份和权力的巨大变化。官员交割行为的实施,不再依据礼俗,其主要依据转变为为政府颁布的诏令和法律法规。
(三)批写印纸
继任官员到任与前任交割后,需由上级官司批书于印纸之上。最新发现的徐谓礼文书中就有与此相关的内容。徐谓礼在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年)知溧阳县(今江苏溧阳),在交割职事后“备申使府批书施行”,经“本县保明是资”,申报建康府。建康府主管官员则在考订文后,批写了有关印纸,即给予了批书。⑨此外,宋代地方州县官员离任、到任之时,都需要将其到任、离任时间,完结与未完结的行政事务写在印纸批书上。其格式为:“据某官官状或牒,自某年月日到任至某年月日合成第几考,替罢零日亦推此。”⑩徐谓礼文书中就有此类印纸批书的存在。这一是对官员任期时间、业绩的有所记录,便于日后考核;二是官员获得或被剥夺某些行政权力时限的证明,以便出现问题时可以追究到人。可以说,印纸批书的批复标志着官员交割活动的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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