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福建“健讼”反映治理困境
“闽人喜讼”是清代福建省各类史籍经常出现的字眼,“闽省俗悍民刁,喜争健讼”“民风尚属好讼”“闽俗以健讼闻”等词语遍布清代福建地方志、官吏文集、《福建省例》等文献。以往学者在探讨清代福建省区域社会历史时,常直接引用“闽人喜讼”这一结论。笔者在研究清代福建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闽人喜讼”背后有着丰富的社会内涵。这一词语并非简单地概括绅民的法律行为,也不完全是地方官推卸基层社会治理不善责任的“话语”。这一现象是官吏在逐步迈向近世的清代社会中,面对民众日益增多的经济活动、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及基层司法制度缺陷,希望以道德结合法律,实现有效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尝试,也是官吏面临治理困境时努力改变的一种侧面体现。
治理困境及道德策略
产生“健讼”评判
福建官吏批判民众“健讼”,多是因为民众动辄以户、婚、田、土等细故上告,类似“只是争竞些少钱米田宅,以致互相诬赖,结成仇雠”的话语遍及清代福建各府县地方志。笔者以清代福建地方志为蓝本,整理得224件诉讼记载,发现其中械斗38起,占总数16.9%;图赖37起,占总数16.4%;田土35起,占总数15.6%;水利纠纷32起,占总数14.2%。田土、水利纠纷与百姓生活直接相关,械斗、图赖更是纠纷开展形式,争竞的往往也是田土、水利资源。可见,清代福建省诉讼繁多多与百姓生存资源争夺相关。《福建省例》即称,“图赖”等纠纷“半为饥寒所迫,半由恶习所移”,是闽省“生齿日繁,生计日蹙,富者朘削积委而罔知任恤,贫者穷极愁苦而无可告诉”的结果。
清代福建紧张的人地矛盾已经影响百姓正常生活。根据梁方仲的研究,清顺治十八年,福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2.48人,咸丰元年则上升到172.31人。但是,田地数却没有增长。明弘治年间,福建省有耕田1351多万亩,清咸丰元年仅有1306万亩。人口的膨胀与土地资源的不足引发了生计问题。在紧张的人地矛盾背景下,福建绅民种植了经济作物,以便取得更多收益,甚至走出土地,展开了商业活动。康熙三十五年,王廷抡任职汀州府时感叹,汀州等府人民在“岁收不敷民食”的背景下,开始种植烟草等经济作物,“因其所获之利息数倍于稼穑”,所以闽西地区“种烟者十居三四”。雍正朝循吏蓝鼎元在《论南洋事宜书》中称,“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经济作物的种植、买卖及海外贸易造成清代福建民间商业活动日多,绅民围绕经济活动的纠纷自然增多,这又加剧了地方社会诉讼的发生频率,导致地方官的“健讼”批判日渐增多。
可见,福建官吏的“健讼”批判与清代福建紧张的生存资源及活跃的商业氛围直接相关。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福建官吏如果认真处理每一起田土、钱财争竞纠纷,将大大加重政府负担,于是他们不约而同选择了较为节约成本的社会治理方法。加强“健讼”批判便是希望通过道德宣扬,“柔化人际关系、调适民众心情、降低个人私欲、抚慰个体心灵”,最终建立一套道德辅助社会治理的“德法共治”机制。于是地方官不断宣传讼累,批判“健讼”,希望由此激起民众的道德羞耻感,最终因为“惧怕”或者“悔悟”而远离诉讼。“健讼”话语表达了官吏的治理困境,及希望以道德约束减少民间纠纷的策略。
道德调解减少财政负担
虽然道德融合法律的“健讼”批判,让部分绅民远离诉讼,但仅仅依赖儒家理念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在“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菁,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的背景下,劝说百姓“以和为贵”,不要保障自身生存资源,是无法服众的。所以,福建官吏除了“健讼”批判,还充分利用乡族、宗族等基层组织协助解决纠纷。如《福建省例》记载,“如族内遇有雀角争论一应细微事故,即令族正随事诫谕处释,毋使架词涉讼”。如果调解制度建设与运作得当,官吏可避免积案困扰,民众可避免讼累负担,这样的双赢格局会共同构造“无讼”或“少讼”的地方诉讼环境。但地方调解过程中,却问题频发。
一方面,调解并不能完全避免诉讼。清朝政府并未将调解纳入政府财政编制,民众需为调解活动支出相应费用。张仲礼的研究指出,帮助地方民众调解纠纷所获取的“聘用费”是地方绅衿的一项收入来源。且清代社会调解制度的设计原理是“实现和谐,而不是分清是非”,纠纷双方因为没有解决冲突根源,日后再斗的可能性极大。这就造成不少绅民遇到纠纷还是选择诉诸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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