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吴树国:唐代陵户问题考论
唐代陵户隶属于诸陵署,承担皇帝或太子陵墓日常守卫和洒扫任务,是唐代色役之一种。唐代陵户问题很早就受到学界关注,但在唐代陵户人数设置、身份、职掌以及前、后期制度流变等方面迄今尚未形成共识。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解读唐代陵户资料,并对某些分歧作进一步的探讨。
《唐六典·户部》条中“各三千户”是否属于陵户?
关于唐代诸陵署所属陵户,《唐六典》卷十四《太常寺》中有明确记载:“陵户。乾陵、桥陵、昭陵各四百人,献陵、定陵、恭陵各三百人。”然而该书卷三《尚书户部》中“各三千户”的说法明显与《太常寺》条中陵户“四百人”或“三百人”的记载相抵牾。对此,学者们持不同见解,但分歧皆基于一个共识,即均认为“各三千户”与“四百人”“三百人”一样都是陵户。那么,《唐六典·户部》条中“各三千户”的性质真的是陵户吗?
《唐六典·户部》条中的“各三千户”来源于唐玄宗在开元十七年(729年)谒陵后的制敕和赦书的记载,实际脱胎于“六乡百姓”,是对定陵、献陵、昭陵、乾陵等四陵供役百姓的户数规定,其性质属于包含陵户在内的专门供役帝陵的奉陵户。
“各三千户”作为奉陵户与色役性质的陵户之间的具体关系,可以通过差役实践加以区分。唐代差课簿是以最基础的乡为单位,包括正役、杂徭和色役;在差课簿中,对于免课役的色役都要单独列出,以与力役性质的正役、杂徭加以区分。由于以乡为单位制作差科簿并派役,而“各三千户”实际是“六乡百姓”,故“各三千户”包括了六乡差科簿中的所有百姓。换句话说,“各三千户”属于专供陵寝役使的奉陵户,这就意味着六乡差科簿中的所有百姓都属于奉陵户,都专供陵寝役使,而其中的色役为陵户。因此,“各三千户”作为奉陵户,包含了“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
虽然“各三千户”中包含陵户,但作为色役的陵户具有独特性。陵户由诸陵署管理,从事守卫、洒扫和筑坟等日常劳作,免除课役;而其他奉陵户则被州县征派,服杂徭力役,但蠲免陵寝之外其他正役与杂徭。由此观之,“各三千户”属于奉陵户,尽管包含“四百人”或“三百人”的陵户,但不能笼统地称为陵户。陵户分番是在“四百人”或“三百人”之内分番,而不是在三千户内分番。“各三千户”中的陵户与其他奉陵户一样,没有上、下户之分。而“各三千户”负责“时享费”之说亦值得商榷。因为时享为宗庙四时之祭,诸陵则为月享。尚食局从有司供进中选择相关物品以备祭祀之用,诸陵月享祭祀用品应该来自中央尚食局,而不是州县。所以,“各三千户”与“时享费”无关。
唐代陵户身份是否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分为贱民与良人?
关于唐代陵户身份,学界一般以开元十七年为界,即根据唐玄宗在该年十一月颁布的谒五陵大赦诏予以划分,认为在此之前陵户为贱民身份,之后为良人。那么,唐代陵户身份能否截然区分为贱民与普通百姓?唐玄宗开元十七年十一月谒五陵后的大赦诏是否有特殊背景?
《唐大诏令集·谒五陵赦》载:“献陵、定陵官吏,并管陵县官,各加一阶。陵户并放从良,终身洒扫陵寝。仍每陵侧近,取百姓六乡以供陵寝,永勿徭役。”上述诏书是谒五陵后的赦令,其中陵户放良规定是关键。首先是陵户放良规定的适用对象,针对的是陵户中有贱民身份者,故可以肯定,在此之前确有属于贱民身份的陵户,但由此反向推证所有陵户都属于贱民身份,似显牵强。其次是陵户放良规定的地域范围,前有对献陵、定陵官吏的奖掖,后有针对五陵取侧近六乡百姓供陵寝,都有指向。即使不是仅针对前面二陵,也是限定在五陵范围之内。学界往往将“陵户并放从良,终身洒扫陵寝”解释为针对天下陵户的普遍规定,因而才有在此之前陵户为贱民身份、之后为良人的认识。
开元十七年以前的陵户中有良民百姓,而且数量不少。与此相应,唐玄宗开元十七年谒五陵大赦令颁布以后,陵户中贱民也并未消失。因此,在唐玄宗开元十七年大赦令前后,陵户中贱民身份的官户和良人身份的普通百姓同时并存。
开元十七年大赦令中“陵户并放从良”应该是针对五陵中的官户而言的。至于“终身洒扫陵寝”并不奇怪,因为不仅官户性质的陵户终身不改其色役类别,就是良人充当陵户类色役,其服役类别也是终生不变。唐前期普通百姓承担色役有一定的周期,被称为更代期。年满后可以服其他色役。但有些色役人的身份相对固定,就不存在更代期,像太常的乐人和音声人。就五陵陵户来说,他们由贱民身份被放良后仍然属于陵户色役类别,而且不能改变,故才有“终身洒扫陵寝”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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