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幕府人事制度新探
摘 要:幕府与衙署,均属官府,却稍有差异。一至清代,幕府从临时开府转而变为专设衙署,总督、巡抚随之成为固定的地方大僚,幕府与衙署趋于合一。明清入幕之人,称谓众多。最为闻名者,当数“幕宾”“幕友”与“师爷”,通称“幕僚”,一身而兼具宾、友、师三重身份。明清私人聘请的幕宾,其职掌主要在于佐治、检吏两个层面。幕主与幕宾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凭的关系:幕主得幕宾之助以治事,幕宾得幕主之脩金以糊口。幕主与幕宾之间,是一种东翁与西宾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明清;幕府;幕宾;人事
作者简介:陈宝良,哲学博士,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明史。
引论:问题的提出
幕府与衙署,均属官府,却稍有差异:幕府属临时开府,最初无衙门,无专属佐治人员,需要自辟幕僚;衙署属专设官府,有衙门廨舍以供治事休息,且有专属幕官佐治。在明代,总督、巡抚开府地方,既是“添设官”,是在“诸司职掌”之外增设之官;又是“专敕官”,随带皇帝亲自赐予的敕谕,以规范其临时性的具体职掌。一至清代,幕府从临时开府转而变为专设衙署,总督、巡抚随之成为固定的地方大僚,幕府与衙署趋于合一。
在明清两代,幕府、衙署人员,大抵包括官、吏与宾。所谓官,其义为“倌”或“管”,“一职皆立一官,使之典管,而以治人为重,故又从倌”。[1]可见,官的职掌偏重于“治人”。所谓吏,“即府史胥徒也,各役执事,亦庶人在官也”。[2]吏的身份是庶人,他们服务于官府,其职掌偏重于“执事”。比较而言,官与吏如钱币之两面,不可分离。明清朝廷檄下地方,或云“该管官吏”,或云“官参吏处”。事无大小,有主持之官,即不能无承行之吏。[3]所谓宾,即幕宾,是幕府、衙署长官私人聘请的佐治人员。唐代节度使、观察使开府地方,可以自辟僚属,称为“记室”“参谋”。此即明清幕宾的嚆矢。
通观前人研究成果,其中关于明清幕府幕宾的起源,大抵有下面三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幕友可能起源于明代京官出外任地方督抚时“随带京吏”的官场习惯;[4]另一种说法认为,南宋的狱吏趋于专业化、世袭化,经过元明清历史演变,私募化的狱吏队伍日益壮大,极易成为地方官员竞相聘用的专职法律帮办,谓之“刑名幕友”;[5]还有一种说法,根据明万历年间王肯堂的一则记载,认为可以将“讼师”作为“刑名幕友”前身之一的一个证据,当然这不能作为后来幕友都起源于讼师的证据。[6]
仔细考察上面三种说法,幕友源于明代京官出外任地方督抚时“随带京吏”的官场习惯,显然可以得到史料的印证,这在明代称为“奏带人役”。按照明代惯例,总督军务等官,到了地方,大抵均有“奏带人役”。故毛伯温在上疏中,要求上任时奏带“官舍、通事、吏差、医士人等”,借此“传报号令、译审夷情、催督军需、书办写本、疗病等项”;此外,又要求奏带“弟男并侄以备肘腋,家人以供使令”。所有这些在军门效用的人数,均由朝廷支给口粮、马匹、草料。在这则奏疏的旁批中,《明经世文编》的编者刻意加批云:“军中用人,断不可拘拘朝廷现任职官,非开府辟召不可。”[7]可见,这些奏带人役,决非朝廷现任职官,而是“开府辟召”,属于自己用人。然这种自己用人,由于尚须朝廷支给口粮、马匹、草料,故很难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己用人。刑名幕友来源于南宋以来专业化、世袭化的狱吏一说,尽管明代不乏书吏入幕之例,终究缺乏连接二者必然联系的充足证据。至于讼师成为刑名幕友的前身,仅仅证明有讼师成为刑名幕友的个案,并不能成为幕友起源于讼师的有力证据。
笔者曾撰有关明代幕宾制度一文,其意有二:一则厘定幕宾的起源;二是系统阐述明代的幕宾制度。[8]很多学者论定幕宾的起源,大多喜欢引用王阳明《答方叔贤》一信,信中提到了“荐贤于朝”与“自己用人”的不同。[9]此信写于弘治四年(1491),过去的研究者多以此为依据,证明至迟在弘治初年即有“自己用人”之例,[10]而幕宾则为自己用人的典型产物。可是,引用此说者又无法找出实例,证明弘治初年即有幕宾的存在,只是以嘉靖年间胡宗宪幕中徐渭、王寅、沈明臣诸人为例。瞿同祖据况钟《明况太守龙冈公治苏政绩全集》卷三《太守列传》之记载,“内署不延幕客,一切奏疏、榜谕、谳案,皆公所亲裁”,证明宣德、正统年间已有幕宾的存在。然此说为房兆楹反对,理由很简单,况钟文集为其后人编定,其中所言无法作为可靠的证据。[11]在旧文中,笔者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再结合一些发现的新材料,大抵断定:明初幕府制度即已存在,它是元末群雄四起,自置幕府、自己用人的延续。而至少在正统年间,即已出现幕宾人员入幕的例子。至于王阳明的“自己用人”说,更非空口白言,确实有自己用人实例的存在。[12]在此,笔者拟在旧文的基础上,以“幕宾”“幕友”“师爷”三个称谓为考察中心,对明清幕府人事制度重加论定。
一、幕府:从帷帐到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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