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民间“海上丝路”
摘 要:目前学术界对明清海上丝路的研究,多关注于官方的朝贡贸易,而忽略了民间层面的海上经贸活动。民间海上经贸活动主要表现为“借贡兴贩”、特许贸易、走私贸易等三种形式。在明清严厉的“海禁”政策背景下,民间海上经贸活动并未因此而中断。一方面,国家通过政策的调控与法律的约束以及与地方社会的协作等方式,形成了对民间海外贸易活动的掌控;另一方面,商人的利益诉求也得到了应有的关照。这种国家、地方、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为民间海上丝绸之路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 民间贸易 朝贡贸易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宫藏丝绸之路档案的整理与研究”(19ATQ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立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古代中国以闽、粤两省的主要城市为枢纽,从海路上开辟了一条通往世界的“海上丝绸之路”。就明清时期而言,因“闭关锁国”政策的实施,海上贸易多表现为以官方为代表的朝贡贸易。事实上,除了官方朝贡贸易外,在“海上丝路”中还活跃着诸多民间的商贸往来,却一直被学术界所忽视。① 那么,明清时期海上民间贸易有哪些表现形式?它们的贸易行为是否被纳入到了国家管理体系之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有几件重要的明清档案史料,本文以这些档案史料为依据,试探讨国家与社会在明清时期民间“海上丝绸之路”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 民间海上贸易的多种形式
明清时期施行严厉的阶段性海禁政策,明初就禁止濒海居民私自出海。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 “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②入清之初,为进一步抑制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清廷亦制定了严厉的海禁政策,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特别严禁运输粮食等货物,一旦被官查出, “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③。对于停泊靠岸的船只,“各该督抚镇俱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阻拦,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④。将商贸活动严格限制在由官方操纵的朝贡贸易体制内。所谓朝贡贸易体制,是指藩属国在得到中国皇帝的册封后,可以携带贡物来京觐见,皇帝亦会“回赐”贡使,并据其身份高低,给予不同等次的“抚赏”。但在官方朝贡贸易之外,明清时期还存在着诸多形式的民间海外贸易活动。
民间贸易的第一种形式,是所谓的“借贡兴贩”,即在官方允许的朝贡贸易期间,外国贡使等人员在民间私下进行的贸易活动。如日本的朝贡贸易,由设立在宁波的浙江市舶司掌管。日本使节先到宁波歇脚,等待明廷的许可,方许进京。在此期间,他们的随行人员如僧侣、商人等,也被官方所允许夹带货物,同中国商人私下贸易, “正贡外,使臣自进并官收买附来货物,俱给价,不堪者令自贸易”⑤。这种贸易行为,即使是在入京的沿途中也广泛存在。日本卖给中国商人的大多是丝绵、棉布、药草、砂糖、瓷器、书画以及各种铜器、漆器等,而从中国购买的物品则主要是生丝及丝织物。康熙二十三年(1684)规定: “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⑥贸易完成后,交易者不得久留内地,一并遣还, “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⑦。乾隆年间,因琉球国地处偏僻,物产无多,为勉其向化之诚, “凡贡船只,准带土产货物银两,在闽贸易,建设柔远驿馆,抚恤安置”⑧。
在严厉的“海禁”政策下,政府也会特例准许一些民间正常的商贸活动,成为民间商贸的第二种形式。顺治二年(1645),清廷为解决国内铜斤短缺的困境,曾下令:“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关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⑨这是为解决国内物资所需而特许的民间商贸活动。此外,出于民生的考量,政府也会允许沿海一些居民出洋经商。雍正初年,福建福州、兴化、泉州、漳州、汀州五府地狭人稠,民生惟艰,闽浙总督高其倬奏请于厦门设立正口,准令商民开洋贩运茶叶、雨伞等物至暹罗等地,兑换燕窝、呢绒,“借贸易之盈余,以佐耕耘之不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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