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宗室法律特权及其上下分野
内容提要: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通过颁布《皇明祖训》规定了明代宗室不同于平民、臣僚乃至勋戚的法律特权。明中期以后,随着宗室人口增多,朝廷对于宗室的管控趋于严格。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先后颁布的《问刑条例》都载有直接约束宗室的条例,却表明宗室一直是朝廷区别对待的群体,其法律特权与洪武时期相比有所变动而没有发生颠覆性改变。嘉靖四十四年颁布的《宗藩条例》则显示出,宗室法律特权的变动依据爵位高低而呈现上下分野,亲王法律特权始终不变,郡王、将军而下宗室所受法律约束增多,并呈现出被纳入普遍法适用范围的一些迹象。
关 键 词:明代/宗室/法律地位/法律特权/分野
项目成果:本文系2018年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重点项目“明代勋贵陕北经略研究”(项目批号:18JZ064)及2017年延安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明代藩王研究”(项目批号:YDBK2017-1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梁曼容(1983年-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后,吉林,长春,130024;延安大学历史系讲师。
明代宗室基于与太祖朱元璋的血缘关系纽带,与功臣、外戚共同构成了贵族阶层,该阶层与官僚和普通民众相区别,在国家体制中一直被区别对待,扮演着特殊的角色。“靖难之役”后,宗室所处政治生态严峻,诸多限制宗室的政策逐渐铺展开来,宗室所享受的经济和法律特权也随之发生了变动。目前,围绕明代宗室,学界已经形成一批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政治方面集中于对分封、削藩、藩禁、靖难、叛乱等进行考察,①经济方面多讨论人口、宗禄、庄田等问题。②在理论和方法上,20世纪的研究多将宗藩定性为封建社会衰落期的落后表现或者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因素。21世纪宗藩研究的特征则多取区域、社会视角,在问题意识上体现出新意,但基本回避对明代贵族制度变迁的整体性审视。③从法律角度对明代宗室的研究总量不多,主要是考察了宗室犯罪的类型特点、司法程序、量刑原则、处罚方式等,基本上将宗室犯罪归因于皇权体制的“特权”或“亲亲”倾向。④吴艳红教授近年从嘉靖年间鲁王府案件的审理记录入手,对明代宗藩的司法管理进行梳理,揭示了明朝对犯罪宗藩分别议处的司法特征,以及明中期以后出现将宗藩纳入一般司法审理程序的倾向,提供了认识宗藩法律史的新视角。⑤总体而言,已有成果均将明代宗室作为整体对象加以研究,缺少进入宗室内部对其复杂性的关照,对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方式变动的考察不足。本文尝试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对与宗室相关的法律文本的细读,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角度对明代宗室法权以及贵族体制的变动情况进行讨论。
一、明初宗室法律特权的奠定
(一)《皇明祖训》奠定的藩王法律特权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颁布《皇明祖训》,为后世子孙定下不易之法。诸王分封是朱元璋政治设计的重要环节,因此《皇明祖训》中关涉藩王内容甚多,论及其不同于平民、臣僚乃至勋戚的法律特权,内与司法相关之条文如下:
皇亲国戚有犯,在嗣君自决。除谋逆不赦外,其余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拿问。⑥
凡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其十日之间,五见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传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到此之时,天子必是昏君,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都督府捕奸臣奏斩之,族灭其家。⑦
凡风宪官以王小过奏闻,离间亲亲者,斩。风闻王有大故,而无实迹可验,辄以上闻者,其罪亦同。⑧
凡庶民敢有讦王之细务,以逞奸顽者,斩,徙其家属于边。⑨
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朝廷授以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如或以庶夺嫡,轻则降为庶人,重则流窜远方。⑩
凡郡王子孙有文武材能堪任用者,宗人府具以名闻,朝廷考验,换授官职,其升转如常选法。如或有犯,宗人府取问明白,具实闻奏,轻则量罪降等,重则黜为庶人。但明赏罚,不加刑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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