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救灾人事制度的成效及困境
摘要:派设临时救灾官员,是清代救灾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的临时救灾官员包括中央委派的察赈大臣、地方查赈委员以及由佐杂组成的协办官等。临时办赈官员的派设,有助于补充地方赈济力量之不足,提高救灾效率,完善和监督地方行政系统的救灾职能,但在实际的救灾实践中,办赈官员对地方形成一定扰累,地方官对于办赈官员多有不合作,加以办赈官员素质的影响,使得清代救灾人事制度在清中叶后陷入困境之中。
关键词:救灾;人事制度;清代
作者简介:赵晓华(1972—),女,山西忻州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灾害史、法律社会史研究。
清代无常设救灾机构和专职人员,据有关研究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清历朝皇帝将荒政视为国家根本大计,非常重视,救灾之事往往亲自过问。督抚、知府、知州、知县等即是一省、一府、一州、一县的救灾总管,无须另设其他救灾机构和官吏。其二,救灾时间性极强,若设立常设机构,平时徒靡开支,临灾又人手不够。虽未设常设机构,但依托行政系统及法律制度,清代仍建立了一套相对严密、完整的救灾机制。在清帝的统一驾驭下,从中央机关到地方州县皆确立了相应的救灾职责和监督机制。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逐步建立了临时救灾机制。其中,除了临时性救灾机构的设置外,主要体现为各级临时救灾官员的派设。考之既有研究,李向军在《清代荒政研究》第五章中对清代救荒用人制度作了分析,认为清政府在救荒用人方面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管理与监督方法,“措施得当,制度完备”,是保证救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法国学者魏丕信在《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中对清代救灾中地方人事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予以阐释。本文仅以清代临时救灾官员的派设为例,对清代救灾人事制度的制定及运行实效、困境作一分析,以期对清代救灾机制作更为详细的观察和评估。
一、清代临时办赈官员之派设
清代灾荒频仍,省、道、府、州、县各级行政长官皆把救灾当作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所谓“办理灾赈,乃疆臣最为切要之事”,“办理赈务,全在地方州县得人,庶不至有名无实”,但在清代政法合一制度之下,灾情如果较重,督抚和州县官事务繁忙,让其遍历灾区是不可能的。因此,须委派相应人员协助地方官查灾办赈。为了帮助和监督地方救灾,清代逐步建立了因灾派设办赈官员的制度。具体来说,清代的临时办赈官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中央察赈大臣之派设
在救灾进程中,清代帝王时有委派官员前往灾区查勘办赈。中央察赈大臣的派设并不固定,临时性和灵活性更加突出。清乾隆帝曾说:“向来简派察赈大员,或因旱涝重灾,或因封疆之吏措置未善,致干纠劾,是以降旨举行,非可援为成例。”派设察赈大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灾区的办赈力量,提高救灾效率:“若遇大荒之岁,赤地数千里,饥民数百万,则必特遣大员,会同督抚办理,方可期其有济”。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山东连年饥荒,又遭遇雨水连绵,地方官虽已奉令将灾区正赋蠲免,并采取了相应的赈济措施,但灾情依然严重,百姓颠沛流离。康熙帝一面斥责山东省“官员平日不知重积蓄,备荒灾,所以一遇凶年,束手无策”,因而将全省官员停止升转,一面委派工部侍郎穆和伦、户部侍郎辛保、刑部侍郎卞永誉分三路前往赈济,同时派漕运总督桑额前往灾区,亲自指挥漕粮的截留。有的办赈大臣还被加以钦差衔。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直隶境内东光、武清等近40州县发生蝗灾,直隶总督方观承奏参武清县知县沈守敬奉行不力、昏愦无能,乾隆帝屡次传旨申饬方观承于捕蝗之事,“不可不亲临查看,非可专委之地方官,以禀报了事而已”,又派侍郎胡宝瑔以钦差身份前往督率地方员弁实力扑除,遇地方官有奉行不力者,即行参处。谈到钦差大臣办赈的权力,乾隆帝曾言:“昔汲黯非查灾之使臣,尚可便宜行事,况亲承朕命查灾赈之大臣乎?”也就是说,钦差大臣可以代表皇帝全权处理一切赈济事务。另外,前往灾区的察赈大臣多有以谙熟灾区情况或熟悉治河之道者充任。有的研究者提出,清中央经常派遣钦差督察治河工程,其原因包括地方官员业务不熟、推诿扯皮,或者需要处理紧急治河事务,等等。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因黄河在河南祥符等处漫口,河南巡抚常钧刚刚上任,尚不熟悉河务,上谕因此任命吏部侍郎裘曰修为钦差大臣,前往灾区查办赈务,其原因就是因裘曰修“于河务水利,曾经派办,全河经纬,自有成竹”。随后,又派江南河道总督高晋赴河南协助经理,亦因高晋“久任南河,诸事熟谙”。
(二)地方办赈委员之设立
1.地方查赈委员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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