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的新变化:从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过渡
摘要:受全球化、信息化以及国际体系力量结构的变迁,全球治理出现崭新形势,表现在三方面:系统性日益显著,蝴蝶效应彰显,新议题层出不穷、关联性、纽带性、制度交互感应冲突更为常见,解决方案常面临两难困境;治理的容纳性日益明显,复合多元主义成为常态,私人权威、非政府组织也成为权威来源,政策网络清晰可见;治理规范动态变化,以人道主义和环境责任普及最为典型。治理的系统性、容纳性和规范动态变化既表明全球治理的碎片化,也说明了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过渡性以及全球体系显著的成长性。
关键词:全球治理 国际体系 全球体系;
作者简介:汤伟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
按照霍尔斯蒂的解释,国际体系是指一批独立或者较独立的政治实体的集合,而这些政治实体又频繁按照大致规则相互作用。按照这一定义,国际体系要求基本政治单位的存在,且这些基本政治单位经相互接触逐渐形成规则,尽管这种接触存在相应的地理和文化外延,譬如东亚曾经存在过的朝贡国际体系、意大利城邦国家体系、近代早期殖民主义浪潮开启前的欧洲国家体系等等。随着工业革命展开,欧洲国际体系逐步占有优势,并通过帝国主义扩张将更多非欧洲地区纳入到自身范围,欧洲国际体系地理和文化界限随之向全球扩展。非欧世界要么按欧洲面貌塑造自身,要么彻底被殖民,在这一进程中美洲、东亚等非欧力量通过现代化逐步兴起,全球国际体系终于形成。[1]尽管国际体系经历局部向全球的扩散,但全球国际体系本质上还是国际体系,基本问题仍是基本政治单位(民族国家)频繁交往而引起的约束性规范、交往规则问题,譬如战争与和平、经济和贸易以及金融货币等等。由此,基本性制度安排(foundational institution)仍属于主权,相关议题也只能通过主权国家协调以及制度安排予以实现,这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治理”。20世纪70年代尤其冷战结束以来,信息技术和资本、人口、生产要素自由化不仅驱动基本政治单位相互依赖的加深,且个体、次国家、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主体普遍大规模的崛起,原先约束基本政治单位的主权制度或者说“国际治理”能否有效应对全新的政治经济格局值得期待。与此同时,一大批非传统议题,譬如气候环境变化、自然灾害、恐怖主义、金融危机迅速崛起,[2]这些议题、主体、规范越来越在同一系统内活动,全球体系浮现。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全球治理是个人和机构管理他们共同事物行为的总和,包括公共和私人管理,也是各种组织、政策工具、融资机制、规范、程序和范式的总和”。星野昭吉认为目前全球治理理论可分为五类:第一,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理论原型;第二,奥兰·扬(Oran R. Young)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机制论;第三,以“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为代表的规范性治理理论;第四,以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为代表的现实主义;第五,全球市民社会理论,当前治理理论和实践主体正从国家中心向非国家中心转移。[3]从国家为中心向非国家中心转移表明,旧式全球治理或者国际治理正缓慢走向松动,聚焦于国际体系的西方治理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全球性问题和新兴大国崛起的挑战,迫切需要以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互动关系为主的全球体系,实现治理的制度创新。围绕这种制度创新,全球体系的治理出现三种崭新特征:全球治理环境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治理主体关系模式的网络化以及治理规范传播的多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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