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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代早期的商业投机及其国家治理

2021-02-07 23:10分类:世界近代史 阅读:

 

  【内容提要】 近代早期的英国因物价飞涨等因素导致商业投机行为猖獗盛行,从而严重影响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的生活。英国政府为此以议会法令、王室敕令等法律手段进行了长期的国家治理。治理商业投机是近代早期英国动用国家权力安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亦是近代早期英国政府所奉行的重商主义对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维护始于中古时代的传统工商业道德的需要。这种治理客观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当时乃至后世的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 键 词】商业投机/议会法令/王室敕令/国家治理

  【作者简介】柴彬,男,1970年生,甘肃天水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英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近代早期是英国从传统社会经济形态向现代社会经济形态过渡的转型时期,亦是英国政府积极干预和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重要阶段,其中对商业投机行为的打击与治理构成了政府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对本文所涉问题的探察,有助于拓展和加深我们对英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特征、国家权力的“看得见之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等问题的认识。而该问题目前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故暂无相关研究成果问世。故此,笔者拟依据相关资料,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一

  自中世纪至近代早期,英国商业投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囤积商品,为此,英国法律明确界定了囤积罪的定义并规定了与囤积有关的几种违法行为。所谓的囤积罪(Engross)是指购进大量粮食或其他日用品,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的犯罪行为。①在英国法律中,与囤积犯罪有关的不法商人包括以下几种:抢先批购商(forestaller),是指在货物运往市场的路上购买或订立购买合同,或试图以任何手段抬高货品的价格或劝诱商人们不要去市场或不要携带商品去市场的商人。囤积居奇商(regrator)则指在方圆四英里的地区内大量收购粮食或其他供应品的人。居中转售商(engrosser)是指买断还在地里的粮食或其他食物以再次出售的人。②在13—14世纪的英国法律中,这些词几乎可以相互替换使用,都指任何妨碍生产者或真正商人在公开市场销售商品的活动,因为囤积商或投机商会在城外或在市场中批购这些商品,然后以投机方式卖得其他情况下不能卖的价钱。③

  近代早期的英国仍为农业国家,粮食作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自然成为了英国国内囤积商们的首选商品和国家治理的首要对象,故此有人认为:“从法令的措词中显而易见,禁令主要是针对那些千方百计要获得地区性的和临时性的食品供应投机权,尤其是谷物供应投机权的人,尽管禁令范围很广,也包括试图投机其他商品的人。”④

  当时限制和打击粮食囤积行为的主要立法形式是议会法令,较早的法令是爱德华六世第5及6年法令第14章“禁止囤积居奇商、抢先批购商和居中转售商之法令”。⑤此外,除了议会法令这种最高法律之外,王室敕令⑥这种立法形式也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据统计,都铎时期关于打击粮食囤积方面的王室敕令共有8项。⑦其中,亨利八世时期有4项,分别为1512年的“禁止粮食投机和未经许可的军需供应”,1527年的“命令调查委员会成员调查粮食囤积”及“禁止囤积粮食,执行反对流浪汉和不法赌博行为的法令”,1534年的“命令惩罚粮食囤积者”;爱德华六世时期有2项,分别为“命令改革铸币,囤积和圈地”(1551年)和“执行反对抢先批购者,囤积居奇者,居中转售者的法令”;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两项敕令是关于“执行先前反对投机粮食的法令,敕令和命令”(1598年)及“保护财政大臣免于诽谤;命令惩罚粮食囤积商”(1600年)问题的。

  以都铎时期为例,当时时常出现“农业歉收→粮食供不应求→粮价上涨”这种恶性循环。所以,出于平抑粮价的需要,当时大部分关于粮食贸易的敕令都是在发生农业歉收而导致粮食供不应求的时期颁布的。颁布这些敕令的主要目的有:一是通过禁止出口来保证粮食的国内供应,二是命令粮食供应商务必保证市场的供给,并禁止囤积和投机粮食。

  据记载,在16世纪30年代英国曾发生了一次严重的粮食歉收,当时国内的粮食供应非常紧张,但却没有相关的议会法令可以利用,这时王室敕令就被派上了用场。当时枢密大臣克伦威尔根据各地要求清查全国粮食储存情况的建议,积极呼吁议会为此制定一项法令,但未获成功。于是在1534年11月,他向国王建议运用一项敕令以应急。在该敕令的序文中,指责囤积商说,粮食高昂的价格是由那些“自己发了大财”的人导致的,但他们仍然在买进粮食,“由此而造成粮食的紧缺”。因为“粮食的价格被提高到如此之高是没有正当的理由或原因的”。于是,该敕令命令任何人不得为了转售而购买小麦或黑麦,除了供给伦敦或其他城市,或是烤面包和供给舰队之外,那些拥有足够的粮食做种子和家用的人不得再购买更多的粮食。违反者将处以国王任意裁决的罚金和监禁。此外,敕令还禁止囤积或投机粮食,违者处以监禁和没收他们所有的物品和动产的处罚。为保证敕令执行到位,该敕令还授权组建了一个专门负责清查各地粮食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命令拥有过剩粮食的人带着粮食到市场并按合理的价格出售,否则将处以罚金和监禁。地方官员被命令保证敕令的执行和向委员会或大臣和枢密院报告违法者。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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