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叙事还是历史叙事: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的兴起与发展
内容提要:关于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既往研究成果丰硕且深入,不过,仍然存在可以推进的学术空间。最为突出的现象是,从法律视角展开的叙事,支配着学界相关研究。不过,言必称法律,却不免造成对历史复杂性与多样性的遮蔽。从法律叙事来看,公簿租地农的兴起与发展历程,是从庄园法庭走向王室法庭。从历史叙事来看,这一历程则是前后两个阶段社会经济变迁结果的直接体现,更是领主意愿与庄园习惯所代表的领主与农民之间角力的呈现。将法律叙事与历史叙事结合,能够展示英国公簿租地农的真实图景。
关 键 词:公簿租地农/领主/庄园/习惯法/英国
作者简介: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晚近以来,英美学界社会经济史研究出现一定程度的复兴。作为社会经济史研究不可或缺的英国农民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焦点。①公簿租地农(copyholder)②是中世纪晚期以来英国农民的主体构成,重要性不言而喻。新近从不同角度展开的相关研究,提请学界对公簿租地农这一老问题加以新的关注。③既往学术成果丰硕且深入,不过,仍然存在可以推进的学术空间。最为突出的现象是,从法律视角展开的叙事支配着学界的相关研究。自15世纪末大法官托马斯·利特尔顿开始,布莱恩、爱德华·柯克等法律界人士关于公簿租地农的言论,梅特兰、利德曼、霍兹沃斯、普拉克内特、格雷、密尔松、斯姆普森、贝克尔等法律史家的相关论述,不仅在法学界成为主导,也支配着历史学尤其是社会经济史相关研究。④国内关于公簿租地农的零散关注甚多,见之于期刊杂志的直接成果则较少。⑤而且,国内研究也表现出法律叙事的特征。⑥中外学界均强调,当英国普通法给予公簿租地农以关注和保护的时候,后者的安全就得到了保障,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此种法律支配现象,当然对历史的真实性有所揭示。不过,言必称法律,却不免造成对历史的简单化的刚硬理解,⑦乃至遮蔽了历史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对于过分强调法律,其实不时也有学者提出批评。例如,阿什利、波斯坦以及斯科费尔德等人都主张,不能只从法律身份,应该更多地从社会经济状况来理解农民。⑧鉴于此,本文以14-16世纪英国公簿租地农为考察对象,分析其兴起与发展的历史特征,以呈现其复杂丰富的历史图景。
一、名与实:公簿租地农辨识
公簿租地农的名称最早形成于法学界。1481年,利特尔顿出版法学著作《土地保有权》,其中有专门论述公簿租地的章节,但并没有直接使用该词,而是用了类似的短语。⑨1483年,理查二世时期的法令中出现“copyhold”一词。1493年,某法律文件中出现“copyholde”一词。1511-1512年,又出现“copie-holder”、“copyeholde”等词汇。⑩1516年,法官约翰·斯佩尔曼讲演时曾用到“copihalde”、“copy holdes”等词汇。(11)1523年,法官费兹赫伯特曾经用到“copye holders”,1534年他曾专门讨论“copy-holders”,认为它是“一个新造的术语”。(12)1543年,索姆塞特郡布尔纳姆居民的起诉书中多次提到“copye holders”等用语。(13)16世纪后期,威廉·哈里逊的历史著作中,“copie holders”作为第四等级的组成部分而出现。(14)16世纪末,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的著作相当频繁地使用“copyholder”等名称。(15)17世纪初,查尔斯·卡尔斯罗普的著作中,使用的是“coppy-holder”、“copy-holder”、“coppy-hold”等术语。(16)
上述词汇在拼写上存在差异,其含义也未必明确,但不难看出它们的共同所指。因此,从15世纪末16世纪初开始,“公簿租地农”这一称谓出现在法律文献乃至其他文献中。(17)从字面意义上看,公簿租地是指以庄园法庭档卷副本(copy,copia,通译为公簿)承租的土地;公簿租地农则是指以庄园法庭档卷副本承租领主土地的农民。因此,相关名称的关键在于法庭档卷副本。
以档卷副本承租土地,是最典型形式。不过,也有一些非典型实践。在一些地方,农民承租土地无副本的情形也不少见。16世纪,英国习惯佃户中就有一类“无副本习惯佃户”(custumaria sine copia)。(18)16世纪费兹赫伯特也曾提及此种情形:“在同一庄园可能有许多佃户没有档卷副本,而且很可能在领主意愿下以习惯和服役来承租土地。”(19)
有一类以树枝作为凭证(per virgam)的租地实践。约克郡威克费尔德庄园,1348年9月的法庭记录显示,农民托马斯·史密斯因转让凭树枝承租的草地被罚款2便士。1348年10月法庭记录中,农民乔弗里的邻居证明他曾以树枝承租过土地。(20)诺福克郡伯恩翰索普庄园,1392年罗杰尔·克拉斯克遵照领主意愿,凭借树枝承租土地。(21)诺福克郡冯塞特庄园,若农奴无意间购买自由土地(terra libera),则他须先交还土地,再“遵从领主意愿以树枝”(per virgam ad voluntatem domini)租下该土地。1497年,该庄园女主人转让6英亩土地给斯蒂芬及其子罗伯特。“斯蒂芬和罗伯特自由地占有此土地。遵从领主意愿并以树枝为凭,保有该土地给其继承人及授予人。”他们要缴纳3先令年租金,还有准入金,还要宣誓效忠。(22)此类土地租佃的有关事项,同样纳入法庭档卷,交接时以树枝作为凭证。利特尔顿称此类承租者为“树枝佃户”(tenant by the verge,per le verge),也属于公簿租地农。(23)除了树枝,棍棒、麦秆、手套等也作为租地的凭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