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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土地继承习惯与个人财产权利考察

2021-02-07 21:33分类:世界古代史 阅读:

 

  内容提要:在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土地继承尽管受不同习惯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形式,但以单子(长子或幼子)继承制为主。中世纪农民家庭土地继承体现了较强的个人财产权利取向和市场交易特征,土地持有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继承习惯,自由选择继承人和处置土地;有权规定被继承人承担供养非继承人的义务;有权通过与继承人签订赡养协议,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这种继承习惯的改变不仅有助于推动英国农民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富裕农民阶层的兴起,其蕴含的强大的人口流动推力也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成为推动以雇佣劳动为本质的近代资本主义农业产生和发展的积极因素。

  关 键 词: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土地继承/财产权利/

  标题注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TJSL13-001)。

  作者简介:孙立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中世纪英国,土地是维系农民家庭形式世代延续的物质基础。土地继承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土地分配形式,它与土地的买卖、转让、出租等共同构成家庭获得土地的重要途径。土地的家庭继承承载着非常丰富的社会信息,如土地继承表现出怎样的形式?家庭成员是否就是法定的继承人?继承的顺序如何?土地持有者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土地继承与个人财产权利的关系如何?等等。归根结底,土地继承是否与土地的买卖和转让一样,实质上也是财产权利的转移?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主要以核心家庭为主,即普遍由父母和未婚子女构成,规模不大。[1][2](P47、128)[3](P143)这样一种家庭结构特征,决定了土地继承限定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文试图从家庭结构的角度,探讨中世纪英国农民家庭土地继承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分析个人财产权利的表现,以及土地的家庭继承与土地市场有着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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