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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宗教因素

2021-02-07 23:50分类:世界古代史 阅读:

 


【英文标题】The Religious Factors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Nation-state
【作者简介】姜守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南京 210097)
【内容提要】 民族国家是一种以民族为载体,以人文传统为纽带而形成的、享有独立主权的政治共同体,它包括明确的疆界、共同的文化传统、独立行使的最高司法权,以及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几个基本要素。英国民族国家从中世纪后期开始起步,当时王权倚重于市民阶级的支持,在建立新君主制的基础上冲破了教权至上的普世主义的束缚,摆脱了教皇和罗马教廷的控制。在17世纪的革命中,英国的清教徒秉持信仰自由的宗教信念,披着宗教外衣反抗斯图亚特的专制统治。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从约翰·威克里夫发动的自下而上的宗教改革,到都铎王朝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再到17世纪的“清教革命”和“光荣革命”,宗教因素长期左右着英国的政治生活。
【关 键 词】英国国教/清教/罗马天主教/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是欧洲“基督教大世界”体系瓦解的产物,它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共同体,与封建主义的传统国家形成鲜明的差别。在中古时代的欧洲,教会在罗马教廷和教皇的主导下同世俗权力之间维持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指出:“宗教是思想和社会组织的架构,它能折射出传统国家生活的许多向度,包括它的创造力和分裂力。”① 在二元政治体制下,罗马天主教会和各世俗君主国形成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推动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就英国民族国家进程而论,宗教普世主义对政治生活的影响远远超出已往的认识,如果我们忽视这一现象,就难以准确地把握民族国家的内涵,也无法认清西方制度文化的本质。本文② 的目的在于,透过中古末期、近代早期发生的几次宗教改革与宗教革命来认识宗教因素在英国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一、中古王权的限度与教权的扩张性
    英国是最早建立的民族国家之一。在民族国家进程启动前,英国的王权面临着国内的封建教俗贵族和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外来势力的压力。当西班牙、葡萄牙、法兰西等国实现统一时,它们各自的王权已与天主教会结成了政治同盟。英格兰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它的王权不是与天主教会结盟,而是与代议制的议会保持着协调关系,形成了混合制的政治传统③。
    1.二元政治体制下王权的限度
    在二元政治结构下,欧洲分裂成许多各自为政的封建政治实体,王权无法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统治。由于“传统国家本质上是裂变性的,其国家机器可以维持的行政权威相当有限。传统国家有边陲(包括次位聚落边陲)而无国界,这一事实表明其体系整合的水平相对有限”④。因而在频频发生的封建混战中,各国的君主既要应付来自世俗贵族分权主义的挑战,又要面对来自罗马教廷和天主教会的教权主义的威胁。
    在中世纪的英国,王权迭宕起伏,呈现出“两峰一谷”的马鞍形发展轨迹。“征服者”威廉一世(1066—1087)以武力消灭了英格兰贵族精英后,将大陆欧洲的封建制度嫁接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遗留下来的政治传统上。在与基督教会的关系上,威廉一世虽然赞成教会内部的改革,但他无意放弃对教会的控制,“目的是为了防范教会脱离国王而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并要使教会成为英国王权的一个重要支柱”⑤。所以,他利用诺曼底贵族来填补英格兰教会的高级职位,如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每当他提名一个新的主教,他首先接受主教的臣服与效忠,使其对国王承担相应的封建义务,如提供兵役、祈祷和咨询等服务。然而,罗马教皇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为了使英国王权就范,他重申教会独立和主教首先是宗教领袖的主张,甚至要求英王承认其所占有的英国正是其由教皇处得来的领地⑥。威廉一世拒绝接受教皇的要求,他还禁止未经国王同意在英国发布教皇的命令,并禁止英国人上诉罗马教廷。
    教权与俗权的冲突一直是中世纪英国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诺曼王朝时期,英国王权在高级教士究竟是王室官员还是宗教领袖的争论中占据优势。国王威廉二世(1087—1100年在位)为了增加王室的财政收入,他不仅侵占伯爵们的领地,也勒索教会的财产。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去世后,这个职位竟出现了4年的空缺(1089—1093)。由于安塞伦在政治上倾向于罗马教皇,英王逼走了这位新任大主教。亨利一世(1100—1135)在即位仪式上颁布了缓和教权与俗权矛盾的《特权令》,后来还就主教任职问题与罗马教皇达成妥协,表示他不坚持世俗的就职仪式,但是仍然要求高级教士为了他们的封地而向国王表示效忠。
    亨利二世(1154—1189)因文治武功和继承关系创建了一个庞大的帝国,统治着英国和法国的大部分,从而将王权推向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强化王权,必然触犯教会与世俗贵族的特权与利益。为了夺取先王斯提芬时期(1135—1154)失去的对教会的控制权,亨利二世于1164年签署《克拉伦敦法令》,该法令划分了国家与教会的权限,中心内容是限制宗教法庭权限:第一,非经国王的同意,不得上诉罗马;第二,债务纠纷案应归国王的法庭处理,宗教法庭不得过问。第三,教皇无权在未经过国王同意的情况下将国王的诸侯及官吏逐出教会。第四,所有被宗教法庭判为有罪的教士必须交付国王的法庭受刑。当时,坎特伯雷大主教柏克特站在教廷一边反对《克拉伦敦法令》。柏克特被刺死后,教皇以开除教籍相威胁,迫使亨利二世宣布放弃剥夺“教职人员在俗界的司法豁免权”,同时承认英国教会享有向罗马教廷上诉的权利。结果英国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中,世俗王权开始受制于教权主义。
    约翰王和亨利三世时期(1199—1272),英国王权跌入低谷时期。1205年沃尔特之死重新引发了由谁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棘手问题。依照教规及习惯法,高级教士应由天主教牧师会圣徒推选产生⑦,但是长期以来,英王事实上操纵着主教或大主教的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历来兼任王国的监督长,为朝廷重臣,其人选更为英王所重视。在坎特伯雷大主教人选问题上,约翰王希望坎特伯雷的教士选举诺威奇主教,教士们却选举了其修道院副院长,这种意见分歧刚好为教皇介入英国事务提供了条件。教皇同时拒绝了两个候选人,并促使当时来到罗马的英格兰教士选举第三个候选人朗顿。约翰王先是接受朗顿,继而反悔,导致朗顿迟迟不得上任。1208年3月,教皇英诺森三世处分英国教会,停止其宗教活动,第二年9月又开除约翰王的教籍。约翰王在教皇的压力下屈服,不得不接受朗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并承认教皇对英国的宗主权,每年向教廷缴纳700镑贡金。约翰王向教皇称臣纳贡,实现了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曾向英王威廉一世提出而未果的要求。
    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教堂的贵族集会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大声朗诵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要点是英王承诺遵守法律、公平治国、保护教会和镇压恶人。1215年6月,朗顿又同世俗贵族一起施压,强迫无能的约翰王签署《大宪章》。这个法律文件的主导精神在于,它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的约束下,以保障教会与世俗贵族的特权。如第一条规定:“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1258年,英国教俗贵族以同样的手段,迫使亨利三世接受《牛津条例》。这也是一个限制王权的封建法律文件,它告诫国王必须遵守传统,要按照“合理的习惯”及与重要大臣协商的原则来治理国家。这样,国王的“越轨”行为受到了制约,被拉回到了封建习惯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事,教俗贵族维护了传统的自由(特权)。
    2.基督教普世主义的扩张性
    公元初期,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它在走向合法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几个世纪的苦难历程,许多基督徒为了躲避迫害而离开罗马,他们分散到世界各地去传播福音,建立教堂。基督教非但没有在罗马当局的迫害下消失,反而扩大了福音的传播范围,这的确是一个奇妙的悖论。于是到4世纪末期,基督教发生了质的变化,它已经从民间宗教演变为官方宗教,从地区性宗教变成世界性宗教。
    中古时期,基督教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欧洲形成了教会与世俗政府并存的二元政治局面。总体上,教权与俗权之间的关系早期相对简单,就是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盛期则多呈现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复杂性。在二元政治架构下,宗教普世主义(Universalism)助长了教权主义倾向,并与世俗帝国主义发生冲突。由于“教会和国家,都自认是涵盖一切的最高概念”⑧,教权与俗权再也无法兼容共存,导致俗权(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教权(罗马教皇)之间的矛盾激化,突出地表现在这样两个问题上:一是世俗君主控制教皇和教皇反对控制的斗争。11世纪前半期,法国克吕尼修道院高级教士希尔德布兰认为,教权应当独立于俗权,并凌驾于俗权之上。由于第一个教皇选举法的制定,教廷成功地抵制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对教皇选举的操纵。二是皇帝与教皇之间关于主教任命权的斗争。希尔德布兰出任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后,他明确反对俗权干预教权,主张教皇有权控制各国的教会和废黜皇帝。其后,教皇英诺森三世进一步强调普世主义的教权至上原则,竭力推崇锡托派修士圣伯那的“双剑说”(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是上帝赐予教皇的两把剑),并收回了传统上为世俗君主所控制的主教任命权和教皇选举权,几乎将“基督教大世界”(Christendom)的统一之梦变成无法挽回的社会现实。
    在基督教普世主义扩张性得到加强的同时,西欧各国事实上已经失去其独立性。尽管意大利人、西班牙人、德意志人、法兰西人和英格兰人属于不同的民族,但是,他们都从属于一个由罗马教皇支配的“基督教大世界”,都用拉丁文祈祷,用拉丁文传道,用拉丁文唱歌。而在各世俗的封建国家内部,人们尚未形成休戚与共的民族情感,以及忠诚与热爱祖国的公民意识。然而物极必反,从14世纪起,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在与法王菲利普四世的斗争中遭到失败,使教权主义出现了一种无法逆转的颓势。在法王的压力下,法国人波尔多大主教当选为教皇,称克莱门五世。新教皇因意大利内乱从未到罗马就任,后来竟把教廷迁到了法国的边境小城亚维农(教皇属地)。随着世俗王权的加强和民族主义的觉醒,从“亚维农之囚”(1308—1378)到“大分裂”(1378—1417),基督教普世主义和教权主义逐渐走上了衰落的不归之路。
    二、英格兰宗教改革的民族性
    长期以来,英国缺乏形成中央集权的政治环境,世俗君主不能完整地行使独立国家的最高司法权,王权既受到地方分权势力的牵制,又受到教权主义的掣肘。由于“历史上世俗性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是一个民族国家独立于罗马司法权的重要标志”⑨,未来的英国民族国家发展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消除由封建主义造成的政治离心力,克服被罗马教廷所攫取的世俗国家主权。
    1.威克里夫宗教改革的民族性
    民族国家建立的前提是民族主义的发展,而欧洲各地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不同程度上培育了世俗民族精神,大大加速了基督教大世界解体的进程。教权主义的淫威和罗马教会的专横加深了人们对整个教士阶层的憎恨,激活了潜在的民族意识。城市兴起以后,各国的市民阶级日益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他们在反对封建割据和外来势力干涉的斗争中与世俗王权取得了一致性。虽然天主教会至高无上,但是罗马教廷无法根除以市民阶级为主导的异端活动。恩格斯指出:“新教异端的不可根绝是同正在兴起的市民阶级的不可战胜相适应的;当这个市民阶级已经充分强大的时候,他们从前的主要是同封建贵族进行的地方性斗争便开始采取民族的规模了。”⑩ 1324年,意大利医生兼哲学家马西里奥(Marsiglio of Padua)在《维护和平》一书中大胆提出了世俗权力独立的主张。他曾强调指出,无论城邦、大小王国,以至帝国,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11)。“教会应该交出一切政治权力,国家应对所属全体教俗臣民行使统治权,这样教会在信仰统一的情况下,应从政治上划分为若干国家教会,受国家统治者的约束而不从属于教皇。”(12) 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威克里夫推动了反对教权主义的宗教改革运动。
    约翰·威克里夫(1320—1384)是牛津大学神学博士和英国市民阶级宗教改革家。他从批判天主教的“变体说”教义入手,反对偶像崇拜,否认耶稣的真实性;坚持以《圣经》为信仰的惟一根据,主张人与上帝之间的直接交往,否认教士的中介作用,反对教皇的宗教权威。他作为“宗教改革运动的晨星”,最先提出了较完整的民族教会思想,其要点可以归结如下:首先,“虽然教皇和国王在各自的领域里处于最高地位,每个基督教徒得到的一切并非‘直接’来自他们,而是来自上帝。最高的权力在天庭,而不是在罗马”(13)。其次,《圣经》作为信仰的惟一根据,是联结信徒与上帝的纽带,宗教应当成为一种纯粹的个人内心感悟。再次,腐败而傲慢的教士集团及其绝对权利不符合真正的基督教原则,国王作为受上帝派遣掌管俗界事务的牧师,有权限制教士的奢华。最后,“依《圣经》之言,英格兰王朝是一个整体,而教士、贵族、公众都是它的成员”(14)。基于上述认识,威克里夫主张取消对教会、教皇的纳贡,仅给教皇以救济金,给英国教会以供养金;取消宗教的教规、惯例、组织以及教会本身,并允许自由传道,由信仰罗马的有形教会变成信仰《圣经》的无形宗教;用英语做礼拜,建立不依附任何外国势力的“廉俭的”民族教会。这样,威克里夫通过对基督教教义的重新解释和对罗马教皇的质疑,否定了教会统治的真实性、合法性,宣扬了民族国家观念,弘扬了英格兰民族精神。
    14世纪,亚维农教廷的法兰西色彩和教皇作为令人憎恨的外国人的客观事实,引起了英国人的普遍不满。威克里夫的言行绝不仅仅代表其个人,他的宗教主张与日渐高涨的反教权主义潮流相结合,反映了觉醒中的民族意识,进一步促进了民族主义的发展。在英王的支持下,英国议会否认了约翰王时期对教皇俯首称臣的承诺,拒绝将英国积欠33年的圣俸上交罗马,拒绝接受由教皇任命的英国教会的神职人员,并限制英国人上诉教廷。1374年,威克里夫代表英王参加对法(百年战争)停战谈判,并在布鲁塞尔与教皇代表举行谈判。在频繁的对外交往中,他增强了对皇权主义、国家意识的认同度,追求以民族利益为核心的宗教改革。威克里夫既已成为民族精神的象征,其改革行动不但受到国王和兰开斯特公爵的保护,而且赢得了伦敦市民阶级的普遍支持。
    2.都铎王朝宗教改革的曲折性
    宗教改革是近代早期欧洲世俗君主国反对天主教会一统天下、实现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16世纪30年代,英国爆发了都铎宗教改革运动,其导火索是教皇迟迟不肯批准英王上诉罗马教廷的离婚案。与一个半世纪之前自下而上的威克里夫改革相比,都铎英格兰宗教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它通过对教皇权威的否定使英国民族教会脱离了教廷的控制,并确立起英王在英国国教会中的至尊领袖地位,都铎君主开始成为民族国家的象征。
    在二元政治体制下,中古英国的君主所享有的王权是有限的和不充分的。罗马教皇不但理论上或实践上享有对英国教会的管理权,而且通过天主教会在英国广占田产、征敛赋税,严重地侵犯了英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都铎王朝初期,当时英国并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独立性,它“无力靠政治力量冲击天主教的国际秩序,实现完整的民族主权,所以,更依赖于宗教的力量,需要通过实行与罗马教会完全决裂来达到政治上的自立”(15)。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亨利八世毅然走上了反抗教皇权、加强王权的改革之路。改革初期,他倚重于传统议会的支持,通过立法手段,小心翼翼地限制英国天主教会的独立性,使其直接受制于王权。改革激发了民族精神,反过来,民族精神推动着改革向前发展。1531年2月,亨利八世迫使主教会议接受国王是英国国教会的最高首脑(至尊领袖)的事实。在他的授意下,议会还相继通过一系列法案,如禁止向教廷上诉法案、教士服从国王法案、根除罗马主教法案等,强化都铎新君主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534年颁布的至尊法案,它宣称“国王陛下责无旁贷地担任英格兰国教会的至尊领袖,并在教士会议中为本王国土所承认……”(16) 为了保证该法案的有效实施,议会要求本王国内的一切臣民,尤其是僧侣、公务员、律师、学校教师或其他处于敏感职位的人,都必须对国王宣誓效忠。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爵士因不合时宜地反对宗教改革,坚持拥戴教皇为英国教会的至尊领袖,结果被送上了绞刑架。同时,议会还禁止主教将上任首年俸禄、年贡和什一税上交罗马教廷,割断了英国天主教会同教廷的经济联系。1535年1月,英王宗教事务代理人托马斯·克伦威尔查封了550个修道院,又为亨利八世增加了每年14万镑的土地收益(17)。
    都铎宗教改革是英国新旧贵族之间、英格兰王权和罗马教廷之间矛盾与冲突的产物。“民族感情激励着这场运动,而独立是其目的。”(18) 然而对于亨利八世而言,他所感兴趣的只是为收回为罗马教皇所窃取的司法权,而不是什么教义、礼仪之类的改革。其实,如此评价亨利八世是与他对待宗教改革的态度相一致的。当初,他因猛烈地抨击马丁·路德的新教主张,获得过天主教“信仰的保卫者”的称号。后来,他为了急于解决自己的婚姻大事,迫切希望把教皇势力逐出英格兰,结果走上与罗马教廷相抗衡的道路。现在,当他的个人欲望得到满足时,便恢复了其作为一个正统天主教徒的本来面目。1539年,亨利八世批准了重申天主教原则的《六信条》(19),并于1540年把改革家克伦威尔送上断头台,给如火如荼的宗教改革运动蒙上了阴影。
    爱德华六世时期(1547—1553),宗教改革在激进派的推动下,开始触及教义和礼仪等实质性问题,从而把天主教初步改造成具有英格兰特色的安立甘宗(英国国教)。但是,玛丽女王时期(1553—1558)的“宗教反复”政策则令人侧目。她不但取消了其异母弟弟爱德华六世时期的改革法令,恢复了天主教的主导地位;而且取消了亨利八世1529年以来一切反对教皇权威的改革法令。由于亨利八世曾抛弃了玛丽和她的母亲凯撒琳,所以,玛丽把她所做的一切都视为对她父亲的报复。然而,她的新教臣民决不允许天主教的西班牙吞并自己的国家,英国议会断然拒绝为她的西班牙丈夫菲利普王子加冕称“英格兰国王”(20)。历史学家休斯指出:“玛丽的悲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她的心中惟有西班牙和天主教,而其臣民的心中却只有英吉利和新教。”(21) 的确,嫁给一个外国人和颁布对教皇服从的法案,是玛丽最终失去民心的两个最基本原因。
    伊丽莎白女王继位后,注意记取历史教训,取消了她的异母姐姐玛丽一世实施的“违反3/4英格兰人心愿”的宗教迫害政策,毅然决然地断绝了与教廷之间的官方关系。这样,经过四十多年(1529—1571)的努力,都铎君主终于排斥了罗马天主教的主导性,并为他们的臣民选择了英国国教。这是一种独特的新教,它一方面否认罗马教廷的宗教权威,认为教皇对英国教会没有任何管辖权;另一方面确认英王的最高管理者地位,拥有至上的权威和权柄。此外,伊丽莎白女王还接受了爱德华时期颁布的“祈祷书”,并将《三十九信条》作为基本信条。当然,英国国教还保留着主教制度等天主教成分,这也就为17世纪的“清教革命”埋下了伏笔。
    既然世俗民族主义取代了宗教普世主义,都铎王朝诸“国王成为民族统一的象征、民族抱负的核心和民族尊严的目标”(22),那么,新君主制就成为英格兰宗教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如果说近代民族精神是宗教改革的一面旗帜的话,那么“宗教改革的最高成就就是民族国家”的形成(23)。通过宗教改革,教皇在英国享有的特权被取消,英王成为英国国教会的至尊管理者,英国实现了以民族主义为精神支柱和以新君主制为政治基础的国家统一。这是英国民族国家发展的最初阶段。
    三、革命年代宗教因素的作用
    英国民族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形成过程,主要包括启动时期(14世纪到16世纪末)和确立时期(17世纪末)两个阶段。从14世纪70年代到16世纪70年代,英国人花了整整两个世纪的时间,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把以罗马教徒为代表的外来教权主义势力赶出了国门。这不仅提升了英国国教的地位,提高了英国人的民族自信心,同时也强化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奠定了日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
    1.革命时期“宗教外衣”的实质
    英国民族国家的确立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远比我们的想象要复杂得多。一方面,由于新君主制并不代表市民阶级(资产阶级前身)的发展方向,都铎王朝只是部分地反映或满足了市民阶级和新贵族的愿望,君主作为封建旧贵族政治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不因其实施了一些有利于民族国家发展的政策而发生改变。市民阶级之所以愿意与都铎王权合作,根本原因在于彼此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政治基础,就是他们都要求消除封建割据,实行政令统一,都反对罗马教廷干涉英国事务。在二元制政治传统和相互需求的前提下,从亨利八世到伊丽莎白一世,都铎王权保持着与议会的协调关系,基本上没有出现专擅的现象。另一方面,自苏格兰的詹姆斯一世继位后,原来王权与议会之间维持的协调关系现在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市民阶级由于其经济力量的上升,他们从都铎王权同盟者的角色,转变为斯图亚特王权的反对者。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斯图亚特君主对长期以来发生作用的英国政治传统,即“王在法下”、“王在议会”原则的严重背离,以及他们对英国人民“自古以来”享有的自由传统的侵犯。专制王权与人民的冲突愈演愈烈,最终引发了17世纪革命。
    伊丽莎白女王去世后,苏格兰来的詹姆斯一世继承了都铎英格兰王位。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在统治者与人民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其一,英格兰人无法认同“外来的”苏格兰人成为他们的君主,因为北方的苏格兰人经常与法兰西人结盟,他们借助于大陆欧洲的力量反对英国,因而与英格兰人结下世仇。其二,詹姆斯一世是苏格兰女王玛丽的儿子,虽然他有一点都铎血统(24),但是,英格兰人无法抹去有关玛丽女王的那段不光彩的记忆,因为他的母亲是被伊丽莎白女王处死的。其三,英国人执著地追求自由,这种传统是与詹姆斯一世坚持的“君权神授”说是格格不入的,因而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固然都铎君主也有专制的倾向,但都铎时期实行的是“混合君主制”(25),而与斯图亚特的君主专制相去甚远。例如,当有人提出废除主教制度的建议时,詹姆斯一世竟然发出了“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的怒吼,其反对清教徒、反对人民自由的暴君形象昭然若揭。
    为了表达对专制统治的强烈不满,资产阶级在议会中形成了斯图亚特王权反对派。看上去,英国革命是由外来王朝这个偶然因素促成的,其实,反传统力量与维护传统力量之间的冲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了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而这一点往往是易于被人们所忽视的。众所周知,英国是一个极为重视传统的民族,斯图亚特君主推行专制统治,有意突破“王在法下”、“王在议会”的有限王权传统,而英国人民则固守“自古以来”就享有的自由权利,这种矛盾发展到最极端,于是革命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然而,人们在讨论17世纪英国革命问题时,由于对革命中宗教因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对革命性质的评判难免失之偏颇。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包括宗教情感与宗教理想在内的宗教因素不仅为英国人民反对专制统治的政治斗争披上了信仰的外衣,而且为这场革命深深地打上了宗教的印记。固然,英国人通过宗教改革赶走了教廷势力,但是由于英国国教除了不承认教皇的领袖地位外,与罗马天主教没有太大差别,或者说它们之间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查理一世竭力支持英国国教会中天主教色彩浓厚的“阿米尼安派”,而清教徒与国教徒则予以猛烈的抨击。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在革命中结盟,他们以清教为旗帜,以纯洁教会、信仰自由为诉求,以维护自由传统、实现政治宽容为目标,展开了反抗斯图亚特王朝君主专制制度的斗争。显而易见,宗教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区分保皇派与议会反对派的重要标志,因而革命本身也就不可避免地染上了宗教色彩。我们认为,既然资产阶级与新贵族都是披着清教外衣来参加革命的,那么,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可以被看做是对宗教改革传统的回归,或者说是对14世纪威克里夫宗教改革和16世纪都铎宗教改革的发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讲,它就是一场宗教革命。难怪乎英国著名学者希尔带着宗教情结来研究这场革命,而伽狄纳则干脆称其为一场清教革命(26)。当然,17世纪革命作为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其意义不在于杀了一个专制君主,或是推翻了一个专制王朝,而在于通过对罗马教皇和天主教的排斥,将英格兰的民族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促进了英国民族国家的诞生。
    2.光荣革命对天主教的否定
    为了强化专制王权,斯图亚特君主破坏二元制的政治传统,剥夺人民“自古就有的权利”,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断送了卿卿性命。然而,野心家克伦威尔之类钻了革命的空子,他们用护国公制代替君主制,这是革命者所始料不及的,也是与英国人民的政治诉求背道而驰的。“革命以推翻专制为出发点,结果却导致另一种专制”;“革命以争取自由为出发点,结果自由似乎和以前一样遥远”(27)。实质上,斯图亚特君主和克伦威尔在专制统治上没有根本的不同。
    针对17世纪英国革命带来的这个悖论,我国著名史学家钱乘旦先生作了精辟的剖析,他指出:“王权因冲破传统而否定了自由,现在自由也冲破传统而否定王权。……革命以争取自由为出发点,结果自由似乎和以前一样遥远;革命把‘议会主权’确定为原则,结果连议会能否存在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革命迷航了;20年中,革命左冲右突,试图找到一条正确的航道;但对抗与冲突未能解决问题,相反却使冲突愈演愈烈。起先是王权压倒自由,随后是自由压倒王权,但谁压倒谁似乎都行不通,只会给国家带来动荡。”(28) 在失望、迷惘的情形下,“革命的”议会不得不作出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放弃革命,回归传统,将政权拱手交还给“国王、贵族和平民”。这样,轰轰烈烈的英国革命又回到了它的出发点,斯图亚特王朝得以复辟了。
    然而,我们不必因王朝复辟而对民族国家的前途感到悲观。因为在民族主义和民族意识获得充分发展,民族国家具备初步条件的基础上,英国人民与专制君主之间的对抗是不可调和的。而且,复辟王朝没有、也不可能从先前的失败中接受教训,他们不择手段地冲击自由的传统,甚至不惜求助于天主教信仰的法国人来达到目的,这就昭示着一场新的革命的到来。我们知道,暴君政治和天主教是为英国人最切齿痛恨的两样东西,前者意味着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侵犯,而后者则是对民族利益的直接伤害。事实上,复辟王朝的致命错误恰恰在于,它追求那不受限制的专制权力和严重威胁民族利益的天主教,表明斯图亚特的暴君政治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呜呼,从查理二世到詹姆斯二世,复辟王朝前后维持不到30年,即将到来的又一场革命就彻底粉碎了专制王权的梦想,而人民借助于革命重新赢回了属于自己的自由权利。
    1688年的革命与半个世纪前的革命不是一回事,它是以独特方式进行的,历史学家称其为“不流血的革命”或“光荣革命”。不管如何定性这场革命,笔者认为有一点特别值得思考,就是宗教因素再一次在革命中凸显了它的影响力,其原因究竟何在呢?长期以来,宗教信仰问题在英国人的思想、生活以及国家的政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英国经历了两次宗教改革,实现了政教分离,但在17世纪的两次革命中,新教与旧教之间对立依然尖锐,而宗教的分野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政治立场。在两次革命之间,斯图亚特君主顽固地倚重各种天主教势力来强化专制制度。正是“迫于王权的膨胀和天主教在英国复活的现实危险性,议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起来,向荷兰的执政威廉亲王发出邀请,请他到英国来接管王位”(29)。于是,英国所有反天主教的势力达成共识,发动了反对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的“光荣革命”。
    历史学家对这场革命之所以津津乐道,除了它的温和性外,关键在于英国人作为一个富于理性的民族,运用自己的政治智慧,在保留王位这个传统外衣的基础上消灭了专制的王权或者独立的王权,建立起最符合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意愿的君主立宪制度,也就是“不流血”地实现了对自由、国教等传统的回归。表面上看,来自荷兰的执政威廉亲王是革命的最大受益者,他登临英国王位真好比是天上掉下了个馅饼。实质上,威廉要君临英国,就必须顺应英国人民的意愿,向英国议会作出最庄严的承诺,就是回归“王在法下”、“王在议会”的传统,并尊重人民享有的“真正的、古老的、不容置疑的权利”。所以,他不仅接受了《权利法案》,也接受了《王位继承法》,光荣革命的重要成果正是通过这两个宪法文献获得保障的。根据《王位继承法》,以后英国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未来的英王必须是英国国教徒;凡非出生英国者,皆不得担任议员和政府官员。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英国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这样,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民族国家终于确立了起来。
    注释:
    ① 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赵力涛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4页。
    ② 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04SJB770001。
    ③ 屈勒味林著,钱端升译:《英国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12页。
    ④ 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赵力涛译:《民族—国家与暴力》,第63页。
    ⑤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9—90页。
    ⑥ 贾士衡译:《英国史》上册,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09—110页。
    ⑦ C. 沃伦·霍莱斯特著,陶松寿译:《欧洲中世纪简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1页。
    ⑧ 彼得·李伯庚著,赵复三译:《欧洲文化史》上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⑨ 拉努姆编:《近代早期欧洲的民族意识、历史与政治文化》(Orest Ranum, ed., National Consciousness, History and Political Culture in Early-Modern Europe),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109页。
    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
    (11) 彼得·李伯庚著,赵复三译:《欧洲文化史》上册,第179页。
    (12) C. 沃伦·霍莱斯特著,陶松寿译:《欧洲中世纪简史》,第342页。
    (13) 丘吉尔著,薛力敏、林林译:《英语国家史略》上册,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321页。
    (14) 朱庭光主编:《外国历史名人传》古代部分下册,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69—70页。
    (15) 柴惠庭著:《英国清教》,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16) 埃尔顿编:《都铎宪政:文献与评论》(G. R. Elton, ed., The Tudor Constitution: Documents and Commentary),剑桥1982年版,第348—350页。
    (17) 马吉尔编:《历史大事集:近代欧洲辑》(F. N. Magill, ed., Great Events from History: Modern European series),新泽西1973年版,第107、112页。
    (18) 波拉德著:《英国政治史》(A. F. Pollard,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England)第6卷,伦敦1929年版,第21—22页。
    (19) 包含变体论、一种形式领取圣餐、教士独身、恪守贞节、内弥撒和秘密忏悔等内容。
    (20) 弗雷泽著,杨照明、张振山译:《历代英王生平》,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页。
    (21) 克莱顿·罗伯茨和戴维·罗伯茨著:《英国史》(Clayton Roberts and David Roberts, A History of England)第1卷,新泽西1980年版,第285页。
    (22) 波拉德著:《近代史诸要素》(A. F. Pollard, Factors in Modern History),伦敦1921年版,第68页。
    (23) 《剑桥近代史》(Cambridge Modern History)第3卷,剑桥1907年版,第736页。
    (24) 即玛丽·斯图亚特王(1489—1587),她是英王亨利八世(1491—1547)的姐姐玛格丽特的孙女,嫁给苏格兰的詹姆斯四世,1569年逃往英格兰,后因阴谋推翻伊丽莎白女王(1533—1603)而被处死。
    (25) 埃尔顿著:《都铎与斯图亚特时代政治与政府研究》(G. R. Elton, Studies in Tudor and Stuart Politics and Government)第2卷,剑桥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第235页。
    (26) 沈汉:《希尔与英国革命史研究》,《世界史研究动态》1988年第11期。
    (27) 钱乘旦、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4、65页。
    (28) 钱乘旦、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第60、65页。
    (29) 钱乘旦、陈晓律:《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第66页。
 

转自《世界历史》(京)2008年3期第38~47页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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