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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英国的幼主托孤与王权运作——以亨利三世时代早期为主的考察

2021-02-07 23:50分类:世界古代史 阅读:

 


【英文标题】Accession of a Child King and the Operation of Royal Power in Medieval England : An Examination Centered o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ign of Henry III
【作者简介】蔺志强,中山大学历史系讲师。(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 中古英国不乏幼主托孤的现象。在严格的世袭君主制下,诺曼征服后的数位幼主即位并未造成王位争夺,有时甚至成为化解王权危机的契机。在幼主期内,国王个人仅是权力的象征,王权主要通过权臣摄政或成立贵族委员会来运作,国王近臣、掌权的摄政者与传统的封建贵族三者合作理政,但也矛盾重重。国王政府在幼主期内常常可以高效地运作,国王内府作用减弱,政府机构趋于专门化,官僚更加职业化。幼主期对国王的思想与行为都有独特的影响,他渴望名副其实的权威,对贵族缺乏信任,因此在亲政过程中往往与代治的贵族发生冲突,在亲政后他们的政策重心是重建国王个人对王权的掌控。
【关 键 词】王权/幼主/亨利三世


    在世袭君主制盛行的时代,幼主在位并不鲜见。中国古代史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十分频繁,①并相应形成了贵族权臣摄政辅政、太后称制等皇权运行机制。②同时,皇帝的年幼往往伴随外戚乱政、阉党擅权甚至权臣谋位等现象,这些常被看作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的重要表现之一。在中古英国,诺曼征服之后的数百年间出现幼主的情况也不少见:1216年第一位幼主亨利三世即位时年仅9岁;1327年爱德华三世14岁即位;1377年理查二世10岁即位;1422年亨利六世登上王位时,尚不满一岁;1483年爱德华五世13岁即位,但仅在位数月即被叔父理查三世取代;1547年爱德华六世9岁为王,不过也未及亲政就在15岁去世了。三百余年间,就有6位国王是幼年即位,由臣下代治的幼主期累计将近50年。因此,要全面了解中古英国王权的状况,幼主时期的王权如何运作,国王权威受何影响,最终发展结局如何,都是必须关注的问题。
    与中国古代的皇权一样,我们研究的中古英国王权与国王个人紧密相关,但又不仅仅是指国王个人的权威。③王权既是赋予国王个人的各种精神和世俗方面的权威,同时又要通过王国的各种制度和统治机构来体现和实施。理论上国王拥有何种权威或受到什么限制固然是认识王权的重要指标,但这些权威或限制通过什么来具体体现及其实施的效果如何,方是衡量王权强弱的更为有力的依据。因此,在考察王权时,只有兼顾国王个人、宫廷以及国王政府几个方面,从理论、制度及其实施的几个层面综合分析,才能得到比较准确的认识。
    幼主阶段为我们考察中古英国王权的发展走势提供了难得的样本。国王的幼年时期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此时国王个人与构成王权的其他几个方面完全脱离,国王幻化为一个权力的象征,其本人几乎不发挥作用。国王政府以国王的名义治理国家,但事实上起作用的是摄政的权臣或贵族委员会。国王的缺位并不影响王国政府的管理制度继续发展完善,其运行也可以更加高效。不过这种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国王的回归做好了准备,如果国王成年后可以成功地驾驭这一新的体系,则王权可能有大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无王或虚王背景下成长的体系也势必培养出一种排斥国王实体化的力量,也就是说,国王个人和以其名义运行的制度体系之间会产生一种张力,这种力量决定了国王个人的回归不可能毫无阻力,甚至还必须经过血腥的争斗。
    关于中古英国的幼主现象,国内尚无专文述及。在国外学界,就笔者所见,梅特兰等人曾从法律的角度谈及幼王继位、在位和亲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但未见有人对幼主时期从我们所说的王权运作的角度进行综合考察,有关的论述多散见于关于某一国王的论著中。本文以亨利三世幼年时期为主,兼及其他几位幼主的情况,分别从幼主即位的法理基础和影响、幼主时期的王权运作、幼主亲政的过程、幼主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中古英国王权的这一特殊现象进行初步的研究,希望能对更全面地把握中古英国王权的性质有所启发。
    一、“家天下”观念与幼主继位
    幼主继位是中古英国严格的世袭君主制的体现。几位幼主继位的权利基本没有受到置疑,他们登上王位不但没有造成政治混乱,有时甚至成为化解政治危机的契机。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中古英国王位属于王族一家的“家天下”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王位的长子继承制度的日臻成熟。
    第一位幼主亨利三世的情况最为典型。④1216年英王约翰在内忧外患中突然病亡,他9岁的儿子亨利仓促继位,是为亨利三世。中古英国首次进入了一个幼主时期。亨利三世登上王位时的环境可谓内外交困:法国大军压境,国内贵族为乱。然而没过几年,险些被法国的路易王子(即后来的法王路易八世)从约翰王手中夺走的英国王位便在一位幼童手中重新稳固。曾经起而作乱并迫使约翰王签署《大宪章》的贵族们也很快各安其位,之后十余年内零星的叛乱企图再也没有对王位本身构成威胁。似乎一位幼王的出现反倒化解了曾经相当激烈的矛盾,这确实值得仔细探究。
    1216年10月约翰王在与路易的征战中突患重病,弥留之际他指定9岁的长子亨利为王位继承人,并发令给全国所有的郡守和堡主,要求他们效忠亨利。⑤战功显赫的“骑士之花”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为年幼的亨利三世授封骑士,在教皇使节瓦罗(Walo,或Gualo)和其他教俗贵族的见证下把他扶上宝座,由于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Stephen Langton)身在罗马,所以临时由温彻斯特主教彼得·德·洛奇(Peter des Roches)为亨利戴上王冠并施涂油礼,宣布他为英格兰之王。⑥
    幼王的即位是诺曼征服以来前所未有的无奈之举,但却成为驱除外敌、结束内战的重要转折。本来英国贵族联合法国王太子路易反叛约翰也属无奈之举,他们对约翰漠视其权利特别是不履行《大宪章》的做法忍无可忍。但在当时的“家天下”观念下,没人敢于推翻国王并取而代之,因而只能设法扶植一位有王位继承权的人“合法地”取代国王。路易王子之所以兴师觊觎英国王位,是因为其妻子卡斯提尔的布朗克(Blanche of Castile)是亨利二世的外孙女,理论上具有继承英国王位的一点比较牵强的权利。在约翰王大失人心,特别是陷入谋杀侄子亚瑟的指控后,⑦路易相信自己可以说服英国人接受一位新国王。因此他才不顾教皇对他处以惩罚的威胁,接受英国叛乱贵族的邀请,出兵英格兰。⑧
    但在约翰去世、王位继承权更充分的亨利三世即位之后,不论对约翰王个人的反抗还是对英国王位的要求都失去了意义。虽然盎格鲁—萨克森时代曾有禁止幼童继承王位的传统,⑨但从此时人们的反应来看,没有人对亨利继位的年龄提出质疑。同时人们普遍相信,即使约翰有罪,也不能累及他的儿子。⑩现在亨利三世是亨利二世最为年长的直系后裔,在王位继承顺位上有绝对的优势,路易的行动变成了企图篡夺英国王位的冒险。叛乱贵族一方很快出现动摇,包括马歇尔的长子小威廉和亨利二世的私生子索尔兹伯里伯爵威廉在内的许多重要贵族纷纷投奔保王派。(11)这一变化的后果也体现在战场上。1217年5月20日,马歇尔以70岁高龄亲自指挥了林肯之战,并取得大胜。之后的几个月里,又有超过150位贵族离开叛乱者阵营。大势已去的路易只好答应议和。1217年9月20日,马歇尔与法国人签署《兰贝斯条约》,(12)路易宣誓承认亨利三世的英王地位,撤出英岛,将来永不再犯,路易还答应帮助说服其父法王菲力·奥古斯都恢复英王在大陆的权利;亨利与马歇尔也宣誓将恢复和保护英国贵族的权利。(13)
    一百多年后,英国出现了第二位幼主爱德华三世。他的上台更加特殊,因为他是在父亲爱德华二世被废黜之后继位的。这一事实上的政变是由爱德华三世的母亲和她的情人罗杰·莫蒂默(Roger Mortimer)领导发动的。(14)爱德华二世羸弱无能,外战连连失败,国内矛盾重重,他倚重宫廷近侍,与贵族们的关系也极度紧张。这样,用前所未有的“废黜”方式更换国王,扶植幼主,又成为化解国内矛盾的一种方式。爱德华三世时代的最初几年,莫蒂默作为摄政,是英国的实际统治者。不过权倾一时的莫蒂默始终无法取代幼主而自立为王,也反映了当时“家天下”观念的根深蒂固。
    下一位幼主理查二世的继位可以说是英国王位长子继承制度走向成熟的体现。理查的父亲是爱德华三世的长子“黑太子”爱德华,法定的王位继承人。理查是黑太子的次子,在哥哥夭折之后成为父亲的继承人。但是黑太子早于爱德华三世一年去世。这样当爱德华三世在1377年去世时,就面临狮心王理查去世时那样的困境:黑太子的几位弟弟仍然在世,包括权势显赫的冈特的约翰,那么,长房次孙与幼子相比,谁的继承顺位靠前?按照王位长子继承制度中的“代表”规则(principle of representation),理查的继承权优先,但是当年约翰王继位杀侄的行为也是不可忽视的先例。为此,爱德华三世未雨绸缪,写下令状明确了理查二世的继承优先权。(15)这样,一位幼童在长子继承原则的支持下坐稳了王位。不过幼王身边的人仍忌惮位高权重的约翰,将其排斥于摄政委员会之外。后来理查二世被约翰的儿子亨利四世取代,多少也有些渊源在这里。但亨利四世夺位的做法更不为时人所接受,成为孕育那场惨烈的王位争夺战争的温床。
    亨利六世是即位年龄最小的国王,其父亨利五世去世时他刚满八个月。不过这时的长子继承制度已没有什么疑问了。叔父贝福德公爵约翰和格洛斯特公爵汉弗莱都是亨利六世的忠实辅臣,使他在百年战争的风雨中维持王位直到成年。下一位幼主爱德华五世在位仅两个月即被叔父理查三世取代并关进伦敦塔,理查三世编造的理由是爱德华五世母亲与爱德华四世的婚姻不合法,一个非法婚姻产生的孩子自然没有继承权。(16)这样,理查三世的行为至少在表面上仍是符合王位继承的一般原则的。
    最后一位幼主爱德华六世是其父亨利八世费尽心机得来的男性继承人。1547年他即位时也没有因为年龄问题而使继承权受到威胁。当时他还有两位姐姐玛丽和伊丽莎白,但他在继承顺位上毫无疑问地排在两位女性的前面,虽然玛丽早已成年。最终爱德华六世体弱未活至成年,才使他的两位姐姐有机会先后登上王位。
    总之,在中古英国的王位世袭制度下,按照逐渐成熟的长子继承制,未成年的王位继承人基本能够顺利地登上王位,没有出现因国王年幼而发生的王位争夺。相反,年幼的国王即位,有时还成为化解他们父王时代的各种矛盾的契机。
    二、幼主时期的王权运作与机制革新
    国王年幼不能主政,因此幼主即位后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建立可靠的机制来维持王权的运作。在中古英国,主要是通过权臣摄政或成立贵族摄政委员会来代行王权的。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过去国王与贵族间的权力之争,贵族广泛参政保证了虚王时期的社会安定。在这种体制下,国王政府的运行一般会更加高效,在国王内府作用下降的同时,摆脱了国王个人随意操控的各政府部门在功能的专门化和人员的职业化等方面的发展趋势都很明显。当然,贵族摄政制度也是逐渐形成的,在几个幼主期内有不同的操作形式,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成熟和制度化。同时还要看到,在贵族摄政制度下,贵族之间争夺实权的斗争从未断绝,特别是摄政者与帝师、外戚等国王近臣之间的斗争,更是幼主时期突出的特色。
    在第一位幼主亨利三世的幼年期,就先后经历了摄政代治、三头共管和宰相专权三个阶段,其背后既有各种势力间务实的妥协与合作,也有激烈的斗争。此时的制度安排和革新,在后来的幼主期内得到了效法和完善。
    (一)摄政代治与三头共管
    一个孩童可以依靠“天然”的权利登上王位,却无法天然地懂得掌控朝政。谁可以代替国王并以国王的名义来掌握政局,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棘手问题。亨利三世即位时,面对内外交困的局面,国王阵营中的贵族们推举德高望重的马歇尔总揽国务。(17)据说最初被贵族推举为摄政时他犹豫再三,直到另一位势力显赫的贵族彻斯特伯爵对他表示拥护,并召开贵族会议讨论通过后,他才接受了任命。(18)此后直到1219年5月去世,马歇尔实际执掌英格兰的朝政,但是对如何赋予这个大权在握之人以崭新官职颇费脑筋,在1216年亨利三世即位之初的几份文件中至少有四次把他称为“宰相(Justiciar)”,但当时事实上有一位约翰王任命的真正宰相赫伯特·德·布赫(Hubert de Burgh)正困守在多佛尔城堡。所以当11月11日宰相本人前来参加贵族会议重签《大宪章》时,马歇尔才有了一个新的头衔,在1216年版的《大宪章》中,他首次被称为“摄政”(Rector),(19)英国也第一次有了一个国王之下、宰相之上的官职。按照封君封臣制度的传统,年幼的国王还需一位监护人,马歇尔让彼得·德·洛奇担当了这个职责,并担负起教育国王的任务,使他成为对国王的成长影响颇大的帝师。
    虽然是忠于王权的“骑士之花”,但摄政的马歇尔在平息内乱时的措施已体现了与约翰王的不同。他宽大处理曾支持路易的英国贵族,除了参与叛乱的教会人士未被罗马教廷宽恕外,其余的贵族都得到了赦免。1216年和1217年,马歇尔两次主持重签《大宪章》,阻断了贵族继续叛乱的借口,此期间并签署了数百份令状,使那些愿意臣服国王的人都恢复了内战爆发前的领地。(20)这些措施换取了贵族的支持,特别是经济上的支持,使战乱造成的政治危机和财政危机得以缓解。
    战乱既平,马歇尔及其同僚的主要任务便是恢复国内秩序,重建中央权威。然而作为摄政代治者,他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其政令缺乏一位成年国王的署证所具有的“天然”合法性。因此,他们要使自己的地位稳固、政令畅通,必须寻找其他途径。马歇尔虽德高望重,但他的领导远不是个人统治,而是时时寻求贵族的支持与认可,这也决定了幼主期王权运作的基本思路。虽然马歇尔的头衔“Rector Regis et Regni”(国王和王国的总管)表明他具有对国王和王国事务的最高领导权,但他知道自己并不具有与国王一样的权威,离不开贵族权臣的合作和认可。因此,马歇尔一方面尽量把权力分散,具体国务管理交宰相赫伯特负责,教皇使节和帝师彼得·德·洛奇也具有较大的权威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他充分利用过去国王召开大小咨议会的传统,一般问题由当时的主要贵族和大臣召开小会议决定,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做出,则召集全国的教俗贵族举行大会议,广泛地征询意见、采纳建议,以使政令获得尽可能广泛的认可。(21)马歇尔摄政时期,日常的小会议和贵族们参加的大会议经常召开。这个半咨询、半执行性质的议事会在功能和组织上初步成型,特别是小会议,在亨利三世时代后期终于成长为英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机构——御前会议。(22)这种一定程度的集体决策机制,使权力核心很快恢复了正常运作,国王政府的各项功能逐渐开始恢复。1217年11月财政署开始工作,1218年11月巡回法官的工作恢复,在重建国王司法体系、恢复地方治安秩序的同时,增加了政府的财源。(23)
    摄政统领下的贵族集体决策,应是幼主时期最理想的王权运作方式。但是摄政的人选却不是容易确定的。1219年马歇尔去世后,没有人再具有他那样的地位和号召力,于是摄政一职也随之而终。许多史家曾经认为教皇使节潘多夫(Pandulf)继承了摄政的权威,(24)但证据并不能令人信服。(25)更大的可能是政府的最高领导权由三人分担:教皇使节潘多夫、宰相赫伯特·德·布赫和帝师彼得·德·洛奇。这种“三头政治”大约维持到1221年,它实际是一种权力的暂时平衡。赫伯特与彼得从约翰王时代起就政见不同,矛盾重重,1213年,赫伯特正是取代彼得而担任宰相的。他们在幼主时期的合作反映了当时两人的力量均势:赫伯特在抵抗法国人的战争中表现英勇,为他赢得了很高的声望,(26)同时,他在约翰王时代就表现了很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在处理约翰王的危机时也卓有成效,这些能力和经验是新王朝不可或缺的;而彼得则作为幼王的老师和监护人时刻伴君左右,有近水楼台的优势,因此当时谁也奈何不得谁。其次,两人的出身背景也使他们此时只能密切合作:赫伯特出身低微,发迹于国王内府,直到1227年才取得肯特伯爵的头衔,(27)彼得也是来自大陆的普瓦图地区的“外国人”,他们与英国的本土贵族都有距离。面对刚刚归顺的本土豪强,只有努力辅佐国王,恢复王室权威,才是他们维持显赫地位的唯一出路,这个共同的目标成为他们暂时合作的基础。
    但是复杂的国内外斗争使三头政治难以持久。首先是教皇使节潘多夫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的操作下被迫离职。保留至今的一封信件反映了当时的斗争状况。1220-1221年左右,以赫伯特为首的9位贵族写信给教皇洪诺留三世,请求教皇禁止几位被驱逐的叛国分子返回英国。该信中也透露出,当时英国有一些人正在罗马努力游说教皇,争取允许这几位叛乱者回国。虽然信中没有明确提到哪些人物,但联系当时的背景不难发现,1217年英法停战后被驱逐的叛乱者中的最大头目,正是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的弟弟西蒙·朗顿(Simon Langton),(28)而1221年斯蒂芬正与教皇使节潘多夫激烈地争夺英国教会的领导权。斯蒂芬劝说教皇此时英国已经和平,教皇使节已完成使命,应该召回。而潘多夫则认为英国国内仍有人在策划叛乱,斯蒂芬的弟弟如果回国将会导致内战爆发。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显然大主教的游说很有效,因为不久以后潘多夫就接到了召回令,于1221年7月返回罗马。不过所写的信也并非无用,教皇没有允许叛乱者回国。(29)
    接着,彼得·德·洛奇也暂时退出了权力核心。1221年10月,亨利三世年满14岁,按照封建传统可以脱离监护人的保护。不管小国王的态度如何,彼得·德·洛奇确实在此时离开了王廷,从此失去了代国王立言的特权,从而丧失了与赫伯特抗衡的基础,地位也随之大为下降。(30)之后不久彼得干脆参加了十字军,直到1231年才返回英国。这样,三人仅剩一人,宰相赫伯特成为英格兰朝政的实际掌舵者。
    (二)宰相当国
    从诺曼征服起,宰相就一直是英国政府中最重要的官员之一,安茹早期更是被称为“宰相时代”(Age of the Justiciars)。这样称呼是有一定道理的,当时,宰相可以在国王远居海外期间代行国王的权威,有国王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之称。在国王的名义下他们集中了行政、财政、司法的广泛权力。宰相在亨利二世时代以来的权力膨胀是与当时国王跨海而治的客观条件分不开的。但是宰相权重难免会对国王的权威构成威胁,因此国王对宰相从来都是既倚重又忌惮。在约翰王丧失大部分大陆领土之后,宰相丧失了代理国王维持英国政府的必要性,它的存在也就有了疑问。事实上,约翰王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削夺相权,如逐渐把部分司法、财政等权力延揽至内府部门掌握,然而这一进程却由于约翰晚年的危机而搁置。
    年幼的亨利三世继位使由大臣代行王权再次成为迫切需要。威廉·马歇尔摄政时具体的行政大权就交给了宰相赫伯特,他的执政才能得到充分的施展,协助威廉顺利地渡过危机,重建国内秩序。1219年摄政威廉去世之后,经过短暂的三头共治,赫伯特便开始独掌大权,到1232年被废之前,堪称英国的真正主人,“执英王国于掌心”。(31)
    赫伯特掌权的近十年时间,是恢复国王政府权威的重要阶段。赫伯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一方面顶住了贵族进一步分割权力的要求,另一方面把贵族占据的许多王家城堡与领地收归中央。虽然曾引起贵族的一些反抗,但结果是非常成功的,这也保证了亨利三世亲政后拥有比较坚实的经济基础。这里我们要对英国贵族的复杂性和流动性有所注意。作为国王“大佃户”的旧贵族,此时分为被招安的叛乱者和平叛有功者两个集团,但他们又有共同的“古老”权利。赫伯特本人也是平叛功臣,但却是从幕僚成长起来的新贵族,当政期间他也扶植了一批类似出身的党羽进入贵族行列,他们在恢复王权的同时成为羽翼渐丰的既得利益者,受到国王近臣和旧贵族两方面的猜忌和敌视。这些利益错综复杂的权势集团间的合作、冲突与制衡,成为摄政体制运作的基本背景。
    赫伯特最初恢复中央权威时面临着两方面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曾参与叛乱的贵族们,他们不断要求国王兑现停战条约上的承诺,即恢复其被约翰王剥夺的产业和特权;另一方面则来自在内战中有功的贵族阶层,他们在战争中掌握了很多王家城堡,并且因为亨利三世年幼而把这种监管权保留下来。这些贵族希望把这种权力尽量持久地保持下去。如何在不破坏王权的前提下安抚贵族,同时把功臣们占有的王室产业和权力顺利收回,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赫伯特比较成功地完成了任务,但无疑损害了许多贵族的既得利益,引起很多反抗,为他日后的倒台埋下了伏笔。
    1223年,面对贵族们不断要求恢复特权的呼声,赫伯特以国王的名义下令在全国展开了一项调查。在发给全国每一位郡守的令状中,要求他们成立一个由12位骑士或领主组成的委员会,调查当地在亨利二世时代存在哪些特权,在复活节后十五天内上报结果。(32)这一调查意义重大,一方面它选择王权强大的亨利二世时代作为特权的标准,使大部分贵族恢复特权的算盘落空;另一方面,调查使中央政府掌握了国王在地方各郡应有的收入情况,并要求郡守把这些收入如数上交财政署。郡守滥用权力和私吞王室收入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同年,教皇宣布年满16岁的亨利三世部分成年,可以在谋臣的辅佐下主持国家的主要事务。作为国王部分成年的结果,教皇命令那些占据国王的“城堡、领地和市镇”的伯爵、男爵、骑士和其他人等,立即将之交还国王。(33)宰相便利用国王以此获得的新权威开始重新分配王家城堡和郡的监管权,许多功臣贵族因此失去大量收入,不满情绪迅速蔓延。1224年,一些贵族在切斯特伯爵的领导下发动武装叛乱,不过应者寥寥,贵族们最终不得不交出城堡。(34)贵族举事不成,显然是因为宰相代表着国王的权威,他的措施也有足够的法理依据。以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为首的教会贵族的支持对宰相这些措施的执行也至关重要。(35)不过贵族们也非完全无理取闹,因为按照惯例,监护权本可以再维持几年,直到国王完全成年。贵族认为国王不断削夺贵族的权利都是由于宰相的鼓动,因此对宰相本人的怨气与日俱增。(36)
    (三)国王政府的革新
    在重建中央权威的同时,国王政府也经历了一些有意义的革新,国家行政体系向着更加职业化、官僚化的方向迈进。从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起,英国的国王政府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行政体系,但服务于国王个人的色彩较浓,国王政府中的官吏被视为国王的仆从,“他们从未在任何意义上对大会议、封建贵族或教会负责,而总是完全依赖于国王。”(37)到了亨利三世的幼年期,年幼的国王无法对政府实施任何有效控制,行政权力几乎完全交给了宰相掌管,但宰相又没有国王那样一言九鼎的权威,甚至缺乏类似威廉·马歇尔那样的个人影响力,因此更需要权臣贵族的合作,结果使咨议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政府的运作和官员的任免理论上都是在其认可下进行的。这样,国王年幼不主政的环境鼓励了一种思想的出现:政府要职有其自身的独立地位,名义上得权于国王,实际上向咨议会负责。(38)比如,1222年拉尔夫·内维尔(Ralph Neville)当选为奇切斯特主教,但同时仍保留了在国王政府的中书令一职,理由是他的这个职位是得到整个王国的认可的,除非出于整个王国的意愿,他不能被剥夺职位。(39)这种“集体领导”下的政府摆脱了国王个人随心所欲的摆布,贵族相互之间的掣肘也阻碍着其他人轻易形成类似的个人影响,结果就使行政机构可以更专心地“按自身规律办事”了。有的史家甚至认为,“在这个时期,强有力的、错综复杂的、有潜在专制倾向的官僚机构试图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使自身以对整个制度而非国王个人负责的国家官吏的身份出现。”(40)
    政府“独立性”加强在机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宫室、锦衣库等国王内府机构在行政事务中的作用大减,而财政署则在机制和权力方面都有较大的发展。此外,英国的司法体系在这个时期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普通法庭和法律都更加完善,事实上幼主期的最后几年是真正的“勃拉克顿时代”,他的著名论文中的案例主要来自这个时期。(41)从技术角度看,这样一种专业化的趋势无疑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效率和走向成熟的,但这也为国王个人影响的回归制造了困难。政府机器的这种发展,并不代表更多的所谓“宪政”意义。如马克垚先生所说,在封建时代,官僚组织的完善自然导致一种独立性倾向,并往往与国王个人意志产生冲突,这是中外皆然的现象。(42)国王政府机构的效率与国王个人对其的控制程度,是反应王权强弱的两个不同层次的指标,而不是对立的两面。
    之后的几个幼主期内,王权运作的机制和实际过程也都各有特点,错综复杂。但总的来说,由一位或几位权臣摄政是最常见的形式。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个人专权的局面,由主要贵族组成比较固定的咨议会集体代行王政的制度在幼主期比较常见。如果说摄政的权臣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王个人影响的空白的话,咨议会则代表一直向王权争取“建议与认可”权的贵族的声音。在中古英国的大部分时期,贵族们通过封君封臣制度赋予的建议权来掣肘国王的努力从未取得成功,(43)但是幼主期的出现不但为这种权力提供了充分表达的空间,而且为其运作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爱德华三世时代的最初几年,罗杰·莫蒂默作为政变的发动者,大权独揽,成为英格兰的实际统治者,“国王的权力和王国的政府都为他所操纵”,虽然也有12位贵族组成的国王监护委员会,但不过是表面文章。(44)这样的独裁很快被年幼的国王联合贵族所推翻。
    理查二世上台后,为了避免再次出现权臣专政,贵族们推行了“常任的咨议会”(Continual Council)制度。这种由议会正式任命咨议会成员的做法一直被西方史家认为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45)在这种制度下,由主要大臣组成的常任委员会以国王的名义集体决定重大事务。然而,在当时这种完全的集体决策是无法实施的,“常任的咨议会”很快就被国王的几位近侍宠臣把持,在封建贵族的抵制下最终无法维持。其后,冈特的约翰又成为左右政局的关键人物。
    亨利六世在特殊的战乱年代继位。不满一岁的他身兼英法两国王位,成为英国在百年战争后期的一块重要筹码。他在法国和英国分别得到叔父贝福德公爵约翰和格洛斯特公爵汉弗莱的衷心辅佐。这两位摄政之间还有比较明确的权力分工。当贝福德在法国时,英国国内的事务由汉弗莱统管,但若贝福德回到国内,则汉弗莱退居次席。与此相应,一个比较固定的咨议会在幼主期内获得了重要的地位。从1422年到1437年的15年间,虽然贝福德公爵的强势和幼王的成长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咨议会的主导性,但仍被史家普遍称为咨议会执政的时期。(46)
    爱德华六世继位时,父王亨利八世事先做了周密的安排,他留下遗嘱,指定了16位遗嘱执行人,由他们组成摄政委员会,主持政局直至爱德华六世18岁成年。虽然摄政委员会1552年同意国王可以在16岁宣布成年,还政于王,但羸弱的国王没有等到这一天。他的时代完全是在摄政的掌握之下的。最初是他的舅舅萨默塞特公爵爱德华·西摩,然后是诺森伯兰公爵约翰·达德利。因此人们更多地把这个时期分别称为萨默塞特时代和诺森伯兰时代。
    这种摄政统领下的贵族集体决策机制在国王政府革新中的影响也体现在后面的几个幼主期内,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御前会议的发展与完善。亨利三世早期开始形成的御前会议逐渐成为国家政治日常运作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但是由于它的小型化和人选的随意性,当国王强势的时候,常常变成国王摆脱贵族掣肘而自行其是的工具。因此围绕御前会议的权力和人员结构的斗争就成为中古后期贵族参政要求的重要体现。然而正如有的史家所说,只有在非常时期,咨议会才会正规化和经常化。(47)而幼主期就是最主要的“非常时期”之一。比如理查二世时代早期的“常任的咨议会”,就是在幼王加冕后由大咨议会和议会两次公开宣布人选,由包括当时各派势力的教俗贵族共同组成,给予丰厚的薪金,使它成为一个更加规范、可靠的机构。它有点像是大咨议会的代表机构,被授予以国王名义来处理国家事务的全权,事实上履行了摄政的功能。(48)
    三、幼主亲政与国王个人权威的恢复
    幼主期国王退入幕后,成为权力的象征。但在君主制度下,国王本人从不会忘记自己本应拥有的绝对权力,因此不甘心长期做代政者的傀儡。越是经过幼主期成长起来的国王,往往越是对绝对的权力有更大的渴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教育的影响,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帝师们更愿意帮助国王建立君权神授、唯我独尊的观念,这当然是年幼的国王所喜闻乐见并易于全盘接受的;另一方面则是国王自己的经历使然。从小失去父王的庇护,幼主与正常成长的王储相比更容易缺乏安全感,对于操控政局的摄政者缺乏信任,特别是当摄政者更多地照顾贵族的利益或中饱私囊的时候。在此背景下,幼主总是急于亲政,又缺少与贵族周旋的经验与策略,结果在掌权过程中常与贵族产生矛盾。由于同样的原因,幼主亲政后往往难以与贵族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是更倾向于提携近臣和新人,这又成为幼主成年后政局困难的一大原因。亨利三世走上前台的经历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幼主成长的这条轨迹。
    (一)王相之争与废除宰相
    如前所说,赫伯特对国王权威的恢复和加强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的出身决定了只有依靠王权才能维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鲍威克的分析不无道理:“他以一个高度集权的行政体系维护王权的利益及英格兰的福祉的决心,从未也不可能与他维护自己的地位的野心相分离。”(49)长期的大权独揽,使赫伯特的心态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自己谋利的动作越来越大,这样不但使他在贵族中树敌颇多,而且越来越为亨利三世所不能容忍。
    在掌握大权的数年间,宰相不断把自己出身低微的亲信安插在重要的教俗岗位上,引起贵族们的不满。如果说这还算是他巩固地位的必要手段的话,那么一些纯粹的敛财行动则足以反映他贪婪的一面。有一件事颇能说明问题。1225年,国王的叔叔索尔兹伯里伯爵威廉出征大陆返回时在海上遇风浪失踪,赫伯特迫不及待地策划让自己的侄子雷蒙与伯爵夫人结婚,以谋取爵位和产业。这个提议直接受到伯爵夫人的拒斥,她对雷蒙说,且不说自己的丈夫生死未明,即使真的死了,他的出身也根本配不上自己!不久以后威廉伯爵历险而还,得知宰相的作为后大怒,要找宰相算帐,赫伯特不得不赔上一些马匹和礼物。但在两人和解并共进一餐后,伯爵却突然病亡,因此宰相又陷入投毒的传言之中。(50)此外,1231年坎特伯雷大主教理查向罗马教廷申诉时,也指出宰相非法侵占了坎特伯雷的教产。(51)1232年赫伯特倒台后,被迫交出了在伦敦的一座修道院里藏匿的钱财珠宝,其数额相当巨大。(52)
    宰相不断扩充势力的同时,国王也在努力寻找机会走上前台。亨利三世上台是中古英国首次出现幼主当政,所以国王应该在什么时候亲政没有先例可循。当时法国已有国王在14岁即成年的惯例,在耶路撒冷王国则是15岁,但是如果按照封君封臣制的传统,则一个封臣要到21岁才开始担负骑士役。(53)因为约翰王晚年时把英格兰奉献于教皇从而成为教皇的封臣,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教皇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当然来自英格兰政府的意见不容忽视。最终的情况是,亨利三世在14岁和16岁时分别恢复了部分权力,从1223年起,王室信件都加上了一句“本王亲鉴”(Teste me ipso)。(54)但直到年满20岁时亨利才获得完整的权威。1227年4月,教皇格里高利九世致信英国教俗贵族和臣民,宣布亨利已完全成年,将开始“自由而和平地”执掌“他的王国”,臣民如有不忠将处以绝罚。(55)
    实际上在完全执政之前,亨利三世就已在为恢复王权而努力。他留诸史书的第一项业绩,就是1224年对功臣福卡斯(Falcasius)反叛的强力镇压。重建王室法庭的司法权威,是恢复中央王权的重要方面,但在当时却是困难重重。巡回法庭是王室司法权深入地方的载体。早在1218年马歇尔就恢复了巡回法官的工作,它是代表国王政府加强地方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王权的重建意义重大。不过,经过多年战乱的地方豪强显然并不把这些出巡的中央代表放在眼里。1224年,几位巡回法官在贝德福郡接受受害人的起诉,判处当地的大贵族福卡斯有罪并使之面临巨额罚款。这位贵族来头颇大,当年曾是约翰王的得力干将,在内战中功绩卓著,并趁机占据了很多叛乱贵族的产业和城堡,富甲一方。(56)法官的判决让他恼羞成怒,竟派出骑士捉拿这些法官。虽然大部分法官逃脱,但还是有一位叫亨利的法官被抓获并关入贝德福城堡,遭受折磨。亨利三世得到这个消息时正在出席贵族会议。对于这样的行为,出席会议的教俗贵族一致认为应该予以严惩,并表示将给予大力支持。于是国王放下所有的事务,亲自率兵攻打贝德福城堡。面对国王信使的劝降,堡内的骑士声称他们只听从福卡斯的指挥,因为他们与国王并无臣属关系。这更加激怒了亨利三世,王军围攻月余,终于破城,守军被全部处死。逃到威尔士的福卡斯众叛亲离,只好向国王投降。国王赦免了他的死罪,但没收了他的全部产业和财产,使其从最富有的人变成了最穷困的人之一。(57)之后不久又将其驱逐出境,教皇曾派使节为他说情,说他曾为先王出生入死,应当让他回国并恢复产业,对此国王答复说,驱逐的决定是依照王国的法律做出的,必须得到遵守。(58)这一事件固然反映了当时权贵们桀骜不驯的一面,但事件的解决方式无疑也给他们上了印象深刻的一课:小国王不可小视。
    1227年的牛津会议是亨利三世独立走上政坛的标志。会上他宣布自己已到完全脱离监护的法定年龄,因此所有的监护人员都要离开宫廷,同时他宣布将正式接管政权。他还做出惊人之举,宣布两年前重新签署的大宪章和森林宪章无效,因为当时自己在监护之下,对自己的身体和御玺都没有控制权,因此那些令状的签署都是“无理的僭越”。随后他下令给所有的贵族,要想继续享有那些特权,必须交付一笔税金后由国王亲自重新签署宪章。(59)虽然贵族们普遍认为这是宰相授意的敛财之法,但正如梅特兰所说,这一做法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60)
    不管这件事是否宰相授意,有一个事实是明确的,即国王早已不再对宰相言听计从。虽然直到1232年之前赫伯特一直是国王最为倚重的大臣,但二者的相处并不那么融洽。亨利三世迫不及待地开始争取对政府的控制,但赫伯特并不打算放弃其特权。也许他太倚老卖老,小瞧了这位刚刚成长起来的野心勃勃的国王,在许多问题上他不征求国王的意见而自行其是,对国王提出的一些行动计划百般阻挠甚至背后破坏,还将大量王家收入揽进私囊。(61)“他的所为更像日本的幕府将军,而非辅佐一位渴望亲掌政局的国王的大臣。”(62)1229年,在出征法国的问题上,国王与宰相的矛盾激化,甚至还爆发公开的冲突。
    1226年,导致约翰王病死疆场的元凶法王路易八世面临着与他当年的对手同样的命运。在征讨图鲁兹的战争中,38岁的法王染病而亡,而他的长子路易(即后来的“圣路易”——路易九世)也是年仅12岁的孩子。(63)虽然法王临终前对儿子的继位进行了周到的安排,但当时法国贵族们的“离心力”比英国更甚,加上人们对摄政的王太后不满,法国很快陷入动荡之中。1229年,曾经在安茹帝国版图内的布列塔尼和普瓦图贵族们为对抗法国王室,邀请亨利三世重新入主大陆。雄心勃勃的亨利三世认为这是恢复前朝辉煌的大好时机,赫伯特却建议国王暂缓行动,等待更好的机会。(64)不过亨利三世不愿放弃这个机会,他下令组成了一支“比任何一位先王曾召集的规模都大”的军队,准备渡海远征。然而军队到了海边才发现准备的船只太少,甚至不足以运送一半的部队。暴怒的亨利三世把问题归咎于负责搜集船只的赫伯特,当众指责他是“老卖国贼”,说他收了法国王太后的5000马克贿赂而故意破坏他的军事行动,说到恨处,国王甚至拔剑要杀了这位权倾一时的宰相。(65)虽然此后两年内亨利远征无功而返说明赫伯特的主张也许是对的,但他公然违抗国王的决定,显然使他作为国王最为依赖的谋臣的地位受到了影响。
    不仅如此,在随后的几年内赫伯特在亨利最关心的另两件事上也不能让国王满意:威尔士问题和王室财政问题。直到1232年,威尔士边境的治安一直是国王面对的首要问题。赫伯特当政时期在威尔士采取了许多行动,不过效果很差,威尔士亲王罗埃林(Llywelyn)的势力日增,边地贵族节节败退。(66)国王认为,在威尔士边境的失败根源在于财政的困难,但宰相在这方面也没有更多的办法。在1232年3月一次大咨议会上,宰相没能说服贵族通过一项征收动产税的提议。在困难的情况下,国王甚至把王室的珠宝都抵押给了布列塔尼公爵。
    这样,当彼得·德·洛奇经过五年十字军东征在1231年7月返回英格兰时,很快就发现击败政敌的时机到了。彼得在东征中声望大增,并且与德国皇帝和罗马教皇均过从甚密,在皇帝和教皇的身边,彼得对巩固君主的权威有了更多的体会,加上他高超的理财经验和能力,这使他自然成为此时的亨利最欢迎的人物。(67)彼得发现赫伯特很孤立,国王也急于寻找一位有能力辅佐其复兴王权的人物,于是他立即前往威尔士觐见国王,并且邀国王到温彻斯特度过了1231年的圣诞节。(68)彼得向国王描绘了复兴约翰王时代辉煌王权的图景:对臣下更有力的权威,通过财政改革达到富裕,对法国王室执行更强硬的政策。(69)二人自然一拍即合,而挡在他们前进道路上的宰相赫伯特成为首先要被搬开的绊脚石。
    赫伯特倒台的过程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不过在当时保存下来的一份文件中我们却可以窥视到一些斗争的端倪。这份文件就是所谓勃罗霍姆誓词(The Oath of Bromholm)。勃罗霍姆是宰相赫伯特家乡附近的一座小城,因其而得名的庄园伯格(Burgh)距离勃罗霍姆仅仅9英里。那里的修道院供奉着一块“双十字形状”的木头,据说来自处死耶稣的真十字架,是一位英格兰籍牧师在君士坦丁堡宫殿的圣物间得到的。它被勃罗霍姆的僧侣买下,之后这里很快成为英格兰人朝圣的新目的地。(70)亨利三世就曾多次到这里朝拜。
    大约在1232年7月初,亨利三世再一次来到这里,在圣物面前进行了一次不同寻常的宣誓。誓词说,国王和他的继承者将真诚地,而且是出于自愿地维护颁予肯特伯爵夫人玛格丽特(即宰相的夫人)的特许状以及其中包括的所有封赐、赠礼和许可,如果誓言被违背,国王或其继承人将被交予教皇发落,并处以绝罚,直到伯爵夫人的权力得到恢复。文件还提到国王给包括宰相本人在内的其他几个人也签署了同样的文件。同时,宰相本人也立下誓言,誓词说:肯特伯爵、英格兰宰相赫伯特·德·布赫奉国王之命起誓,如果国王自己或在别人的怂恿下意欲侵犯给予上述伯爵夫人等人的特许状、赐予、赠礼等,他将负责阻止这种意图,并尽最大力量维持这些特许状有效。(71)
    但是,在这一宣誓之后不到6个星期内,赫伯特便“在温彻斯特主教彼得的建议下”被解职。并很快被没收了所有的产业,并处以巨额的罚款。(72)9月中旬赫伯特和他的夫人逃到修道院寻求庇护,而他的对手彼得·德·洛奇则成为英格兰最有权势的人。11月,赫伯特向国王屈服,被迫交出了从约翰王以来从王室得到的所有土地和特权。
    赫伯特为何突然倒台,长期以来史家做出了许多猜测和解释。有人认为赫伯特支持1231年开始出现在英格兰的针对教皇派来的意大利籍教会人士的排外运动可能是他被解职的直接原因。(73)根据罗杰的记载,当时这些劫掠罗马人的武士开仓放粮,赈济贫民,可谓行侠仗义。同时他们声称是奉国王之命行事,并出示了国王签署的令状。事后的调查发现宰相是这些人的幕后支持者。(74)如果这些说法可信,那么仅凭冒用国王名义签署这样的令状就足以让宰相倒台了。
    但从亨利三世在勃罗霍姆立下这一不同寻常的重誓并马上背弃誓言的情况看,其背后显然有过一场严峻的斗争。很可能当时是宰相强迫国王起誓的。(75)另外一份文件可以佐证这一说法。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写于1233年1月10日的一封信件中显示,亨利三世向教皇提出了解除一项誓言的请求,声称他是在武力的威胁之下立誓的。誓言涉及国王的财产、特权与赠予等,与他的加冕誓词相抵触,因为在加冕誓词中他声称要维护国王的权利、自由和荣耀。教皇最终同意解除了亨利三世对这个誓言的义务。(76)从时间和内容推断,教皇信件中提到的誓词就是指勃罗霍姆誓词。教皇解除这一誓词的理由基于前任教皇英诺森三世创立的一个原则,即如果一个誓言与前一个誓言相冲突,则新誓言无效。而在这个原则的背后,则显示出此时关于国王权利的一个新的原则正在形成,即分割国王的财产或权利是非法的。13世纪初的一个英国法律文书即指出,国王的加冕誓言中应该包括一条,即国王的财产不得被分割,或者这样的分割可以被取消。14世纪法国和德国国王的加冕誓词就确实增加了这样的条款。
    可以说,勃罗霍姆之誓是赫伯特为了保持地位而做出的“绝望而危险的尝试”,(77)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样的行动只会加速自己的倒台。
    赫伯特被解职后,宰相的职位并没有立即废止,接替赫伯特的是塞格雷夫的斯蒂芬(Stephen of Segrave),但他的主要职能只是在司法方面,类似后来的“大法官”(Chief Justice),两年后随着斯蒂芬的离职,宰相职位彻底消失了。1258-1261年间贵族运动中短暂地重设宰相一职,但影响不大。“宰相时代”随着赫伯特的倒台便已结束了,亨利三世再不必为“另一个自己”的碍手碍脚而烦恼了。
    (二)“专制”的尝试与王权的重建
    废除宰相之后,用鲍威克的话说,亨利三世“终于翻身做主人了”,在随后两年内“品尝了专制权力带来的危险的愉悦”。(78)亨利三世采取了加强自己权威的一系列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量起用新人,二是复兴内府行政机构,推行财政改革,改善王室财政状况。
    也许是彼得·德·洛奇的建议,也许是亨利三世自己几年来的经历使然,总之亨利不再信任那些对祖上的权利斤斤计较的封建贵族。他相信只有新人才会完全忠实于自己,帮助他完成复兴王权的大业。任用新人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小会议的改变。它仍然保留了在幼主期获得的代表王国声音的地位,但其成员中却没有了那些自认为是王国精英的贵族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是国王身边的官员,这样其决策自然更多地体现国王的意志。同时,随着赫伯特的倒台,他主政时期选用的重要行政人员也被迅速更换,而早先由宰相管辖的众多王家城堡和产业也需要人来接管。这些空缺大多被来自大陆普瓦图和布列塔尼等地的所谓“外国人”所填补。亨利甚至邀请两千多名大陆的骑士携带马匹和兵器前来替他守卫各地的王家城堡。(79)困扰整个亨利三世时代的“外国人”问题自此开始便成为冲突的焦点。
    最受重用的“外国人”,是彼得·德·洛奇的侄子(一说是儿子)彼得·德·里沃(Peter de Rivaux)。在成功地协助国王赶走政敌赫伯特之后,洛奇自己并没有谋取什么要职,而是将里沃推到前台,让他担任了众多的职务,独揽大权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早在1232年6月11日,里沃便被任命为锦衣库、宫室和内府金库三机构的终身长官,他被授权在任职的每一个部门任命一位代表,这足以使他控制整个内府。6月28日,他又得到国王的伦敦宫室长官的职位,并且成为国王的总采买官,这样内府财政的大小事务就完全由其支配。此外,里沃在6月15日被指定为小御玺的终身保管人,这一职位是前所未有的,这使他成为第一位脱离中书省的御玺掌管者,也是我们所知的英国历史上第一位“掌玺大臣”,当然这一职位正式出现是以后的事。在内府之外,他也获得大量的权力。他被任命为21个郡的终身郡守,许多王家城堡的监管人,王家森林法官,以及所有由王室收回(escheat)或监护(wardship)的贵族领地的监管人。1233年1月,他又成为财政署的司库。总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彼得·德·里沃掌握了英国所有重要的财政职务。
    亨利三世将几乎所有的财政权力集中到里沃手中,目的就是改变过去王室财政管理上的混乱状况,尤其是减少地方上的郡守和堡主的贪腐行为,为国王的金库带来更多的现金。里沃领导下的财政体系也确实进行了影响深远的改革。首先是以锦衣库为首的内府财政机构成为政府财政机构的核心,进而成为整个行政体系的中心,在赫伯特时代经历了重大革新的财政署等部门变成了锦衣库领导下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在1223年地方特权和收入调查的基础上,赫伯特在1231年曾进一步下令,如果郡守私吞地方收入将处以重罚并收监。彼得·德·里沃执掌财政大权之后,把之前的这些规定有效地付诸实施。
    但是,新贵的发迹以及大量外国人把持政府引起了本土贵族的不满。他们曾经欢呼赫伯特的倒台,但很快发现亨利三世不但废除了宰相,而且对他们也置之不理了。特别是被剔除出小会议之外使贵族们顿觉自己地位大减,他们向国王抗议,指出这种做法是违背王国传统的,贵族作为国王的封臣,对王国事务的参与权不能被忽视,理应在政府拥有一席之地。对此彼得·德·洛奇不无讽刺地回答说,国王当然有权任用足够多的外国人来保卫王国,这样才能使傲慢而不忠的臣民各安其位。(80)
    建言无果,贵族们开始消极对抗,1233年6月亨利召集贵族在牛津参加大会议,但贵族们拒绝出席。盛怒之下,国王宣布把威廉·马歇尔的儿子理查为首的几位贵族驱逐出境并没收财产。不过贵族们认为国王并没有权力这样做,因为对贵族的处罚必须要在由贵族组成的法庭上做出,彼得·德·洛奇对此的答复是,英国的贵族(peers)跟法国不一样,英王有权通过自己任用的法官处理任何人。(81)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法理正在革新的时代,贵族们的传统观念面临一位渴望更大权力的国王的挑战。但是,雄心勃勃的国王此时显然还不具备彻底革新的实力。在随后与理查为首的贵族势力的对抗中,缺乏支持的国王很快败下阵来。国王组织的来自大陆的雇佣军在贵族武装的骑士面前不堪一击。(82)战乱使王室的收入也大受影响,内外交困之下,亨利不得不接受教会贵族的调停,在1234年5月28日与贵族和解,并答应他们“清君侧”的要求,将彼得父子一起解职。不过他们仍是亨利三世倚重的谋臣,里沃甚至在1253年后还再次担任了锦衣库的首脑。(83)
    1234年的挫折说明亨利三世还无法摆脱贵族来推行“专制”,(84)甚至有史家认为其“宪政”意义超过1258年的危机。(85)其实,亨利三世向贵族妥协显然更多是出于经济上依赖贵族的无奈,而非法理上的自觉。亨利的妥协说明,虽然里沃的财政改革可以增加国王的日常收入,但当应付战乱危机时,当时国王可支配的这些常规资源并不足以提供足够的支持,贵族封臣的“协助”不可或缺。
    不过,亨利在危机之后的举措反映了另一个事实:只要没有重大危机,贵族对国王的统治政策依然无从置喙。在安抚贵族的同时,亨利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追求。除了把两位彼得暂时放入后台,1234年的“教训”并没有促成国王任何实质性的改变。(86)里沃的免职并没有使他发动的财政改革的进程终止,也没有抹杀他在行政上的影响。“在抛弃普瓦图人之后,亨利三世决不会同时放弃使他的内府成为国家行政中心的那些政策。”(87)亨利三世在压力下对用人策略暂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在行政体制的发展方向上,1234年前后并没有显著的区别。在赫伯特时代就开始的将地方政府控制于中央的政策在彼得父子手中得到加强,并且在他们倒台之后坚持了下来,成为亨利三世时代对中世纪行政制度发展的一大贡献。(88)里沃对郡守加强控制的措施,在1234年之后虽然有短暂的中断,但很快就在新的中央财政官员领导下重新开始执行,而且力度更大,郡守的很多权力被其他官员分割。(89)郡守开始真正成为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忠实代表。这种延续性在机构上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内府的锦衣库不但保留了1232年以来的重要地位,而且权力进一步扩张,成为亨利三世时代行政权力集中于内府的主要标志。可以说,彼得父子在1232-1234年间的短暂掌权为亨利三世时代的治理模式定下了基调。这些措施帮助亨利三世成功地掌控了最高权力,并把国王的个人权威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有的史家甚至把1234年之后的二十多年称为国王的“个人统治”(personal rule)时期。(90)虽然1258年开始的贵族运动一度对亨利本人的地位造成了很大冲击,但并没有在本质上动摇这一时期王权发展的成果。(91)
    亨利三世之后的几位幼主,也都对重建国王的绝对权威表现出超常的执着。这几位少年都在未及成年的时候就或多或少地在国事当中崭露头角。爱德华三世对废黜父王并把自己视为傀儡的罗杰·莫蒂默充满仇恨,在17岁时就发动政变逮捕并处死罗杰,开始自己数十年的强势统治。(92)现存的一封爱德华三世亲笔签署的信件表明,他在发动政变之前一年多就在谋划此事,并与教皇进行了沟通。(93)
    理查二世也是很早就亲自涉足政事。虽然他的成年庆典1390年才举行,但在多年前他就领导镇压了1381年农民起义。他的冷静、谋略和残暴,都使人印象深刻。同时这一大起义也对他的思想起了很大影响,从此他很难面对不同的意见,越来越成为一个专制的“暴君”。幼主期内各派贵族之间的钩心斗角和唯利是图也对他触动很大,使他觉得只有自己才会真正维护王权。(94)他深信“君权神授”,并且不遗余力地推行其理念,直至喊出“法律在我心中,在我口中”的妄语。他把曾祖父爱德华二世被废看作英国王权的最大污点,极力请求罗马教廷为爱德华二世封圣,以此洗刷污名。理查二世在成年以后对权臣进行了清洗,幼主期掌权的主要贵族都被赶出咨议会,代之以国王身边的新人。当然这种思想和行为也给理查二世带来悲剧性的下场,他的时代充满冲突与暴乱,最终他自己也因为鲁莽地剥夺亨利·博林布鲁克的祖产而失位殒命。(95)
    亨利六世体弱多病且性格软弱,(96)被称为中古英国最不称职的国王,但他亲政的时间也很早,一般认为他16岁时(1437年)就基本结束了幼主期。早在1436年的政令中就出现了“在国王的见证下”的字样,其后“国王在咨议会的建议下”成为发布赦令的标准格式,这都是国王本人参与决策的证据。(97)爱德华五世在位不到两个月,未及施展治国之才就被废失踪。而爱德华六世虽然也没有活至成年,却并非对自己的时代毫无影响。他在纯粹的新教信仰氛围中成长,在那个宗教改革的关键时代,他对改革的发展走向做出了关键性的抉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去世之前废除两位姐姐(信奉天主教的玛丽和态度中立的伊丽莎白)的王位继承权而指定简·格林为王位继承人。这一决定过去被认为是萨默塞特的阴谋,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爱德华本人才是真正的推手,是他说服或强迫摄政委员会通过该法令的,因为“只要他活着,他的话就是法律。”(98)
    在简单梳理幼主时期英国王权的运作情况之后,我们可以在最后对这一特殊时期的王权发展走向进行一下简单的概括。总的来说,幼主时代是国王个人与王权的其他成分分离,然后又走向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运作保证了英国王权的发展轨迹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甚至还是王权进一步走向强大的契机。以亨利三世幼年时代的王权发展来看,从摄政时期到宰相当政,以国王名义掌政的权臣贵族在重建秩序的同时为王权的恢复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亨利三世亲政后的措施则使这种发展的结果牢牢掌握在了自己手中。如果说废除宰相并控制咨议会使亨利三世在政府的决策权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的话,那么,复兴内府机关,将行政大权重新集中于内府的结果就使他在政府实际操作和运转当中也取得了主动,从而使当时国王对政府的驾驭真实而全面。虽然在贵族的反对下国王不得不放弃更激进的个人统治措施,但当经过幼主期洗礼的国王个人与王权的制度基础实现如此紧密的结合之后,我们有理由说,此时的英国王权比以前更加强大。
    注释:
    ①有人统计,自秦至清的226位皇帝中,有76位是幼年即位的。郭永学:《试论中国封建统治中的“幼主”现象》,《长白学刊》1995年第3期,第74页。
    ②对这一历史现象最近的研究包括:徐凯:《清初摄政、辅政体制与皇权政治》,《史学集刊》2006年第4期,第33—42页;祝总斌:《古代皇太后“称制”制度存在、延续的基本原因》,《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46—153页,等等。
    ③孟广林教授曾对所谓“个人王权”和“制度王权”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参见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65—366页。
    ④有关亨利三世幼年期这段历史,最初的记载主要来自温多弗的罗杰撰写的编年史《历史之花》(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translated from the Latin by J. A. Giles, London: H. G. Bohn, 1849),此人是圣奥尔本修道院的历史编修,被认为是“当时最好的编年史家”,他的记载迄于1235年,之后的史事由著名的马修·巴黎续写,马修·巴黎等人对1235年之前的历史也有所补充,在1849年版的英文译本中以脚注的形式收入。当代的有关研究成果众多,其中仍以鲍威克(F M. Powicke)的有关论著影响最大,卡澎特(D. A. Carpenter)则算是晚近的权威。不过,西方学界的研究似乎还没有与我们所说的“王权”完全相应的视角,他们关注的kingship, crown, monarchy,以及governance,都是我们考察王权时应注意的内容。
    ⑤⑥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378, 380.
    ⑦亚瑟是约翰的兄长杰弗里的儿子,按照长子继承制度,在王位继承顺位上优先于约翰,但此时英国的长子继承制度并不严格。罗杰的记载中,路易向教皇提出讨伐约翰的第一条理由就是约翰谋杀侄子亚瑟,因而已被法国国王宣判死刑。教皇一方面强调虽然约翰是法王的封臣,但同时也是神圣的国王,因此法国没有资格判处他死刑,另一方面也认为亚瑟是有罪之人,约翰处死他并无不妥。对杀死亚瑟的事实则并无争议。见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368-369.
    ⑧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355-361.
    ⑨Ch. H. M. Chadwick, Studies on Anglo-Saxon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5, pp. 355-366.
    ⑩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380.
    (11)Kate Norgate, The Minority of Henry the Third, London: Macmillan and Company, 1912, p. 25.
    (12)罗杰记载的签约日期是9月11日,见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402.但今人参照其他材料予以修正,有关讨论见:J. B. Smith, "The Treaty of Lambeth, 1217,"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94, no. 372(July 1979), pp. 563-565.
    (13)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402-403.
    (14)G. Holmes, The Later Middle Ages, 1272-1485, Edinburgh: Thomas Nelson and Sons, 1962, p. 116.
    (15)Michael Bennett, "Edward Ⅲ's Entail and the Succession to the Crown, 1376-1471,"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13, no. 452(June 1998), pp. 580-585.
    (16)P. M. Kendall, Richard the Third,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1955, p. 222.
    (17)也有记载说约翰王亲自将亨利托付给马歇尔,见H. Rothwell,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Ⅲ, 1189-1327, London: Eyre and Spottiswoode, 1975, p. 82.
    (18)H. Rothwell, 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Ⅲ, 1189-1327, pp. 83-84.
    (19)(20)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The Community of the Realm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vol. 1,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7, pp. 7, 23.
    (21)Kate Norgate, The Minority of Henry the Third, p. 71.
    (22)James F. Baldwin, "The Beginnings of the King's Council,"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vol. 19, 1905, pp. 27-59.
    (23)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29.
    (24)1218年圣安德鲁节(11月30日)左右,瓦罗返回罗马,潘多夫继任教皇使节一职。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413.
    (25)B. Wilkinson,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216-1399, vol. 1, London: Longmans, 1948, p. 76.
    (26)在路易入侵时,赫伯特坚守多佛尔城堡,孤军奋战,挡住了法军的多次强攻和利诱,使路易终未完全掌握英格兰东南地区。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364, 373-375, 381.
    (27)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487.
    (28)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403.
    (29)N. Denholm-Young, "A Letter from the Council to Pope Honorius Ⅲ, 1220-1221,"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60, no. 236(January 1945), pp. 88-96.
    (30)D. A. Carpenter, "The Fall of Hubert De Burgh," 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 vol. 19, no. 2(Spring 1980), p. 6.
    (31)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43.
    (32)(33)(34)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443, 446, 449-450.
    (35)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60.
    (36)D. A. Carpenter, "The Fall of Hubert De Burgh," pp. 1-17.
    (37)(38)S. B. Chrim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6, pp. 88, 87.
    (39)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442.这一记载来自马修·巴黎在后来的补充。
    (40)J. E. A. Joliffe,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London: D. Van Nostrand, 1937, p. 276.
    (41)M. T. Clanchy, England and Its Rulers, 1066-1272, 2nd ed., Oxford: Blackwell, 1998, p. 148.
    (42)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3页。
    (43)J. L. Watts, "The Counsels of King Henry Ⅵ, c. 1435-1445,"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6, no. 419(April 1991), p. 283.
    (44)B. Wilkinson, The Later Middle Ages in England, 1216-1485, London: Longman, 1969, p. 133.
    (45)N. B. Lewis, "The 'Continual Council' in the Early Years of Richard Ⅱ, 1377-1380,"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41, no. 162(April 1926), pp. 246-251.
    (46)J. L. Watts, "The Counsels of King Henry Ⅵ, c. 1435-1445," pp. 284-285. 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60, p. 579.
    (47)J. L. Watts, "The Counsels of King Henry Ⅵ, c. 1435-1445," p. 294.
    (48)N. B. Lewis, "The 'Continual Council' in the Early Years of Richard Ⅱ, 1377-1380,"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41, no. 162(April 1926), pp. 247-250.
    (49)F. M. Powicke, The Thirteenth Century, 1216-1307,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53, p. 23.
    (50)(51)(52)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466-469, 542, 561.
    (53)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43.
    (54)M. T. Clanchy, England and Its Rulers, 1066-1272, 2nd ed., p. 147.
    (55)B. Wilkinson,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216-1399, vol. 1, p. 92.
    (56)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348-350.
    (57)(58)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451-454, 462.
    (59)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486.
    (60)F. Pollock &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vol. 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2, p. 523.
    (61)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60, p. 338.
    (62)W. L. Warren, The Governance of Norman and Angevin England, 1086-127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172.
    (63)雅克·勒高夫:《圣路易》,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80—81页。勒高夫对于这一几乎与英国同时出现的法国幼王时期的阐释,对我们研究亨利三世的幼年时期颇多启发。
    (64)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514.
    (65)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531.
    (66)R. F. Walker, "Hubert de Burgh and Wales, 1218-1232,"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87, no. 344 July 1972), p. 466.
    (67)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75.
    (68)(70)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546, 447-448.
    (69)F. M. Powicke, "The Chancery during the Minority of Henry Ⅲ,"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23, no. 90(April 1908), pp. 220-235.
    (71)F. M. Powiche, "The Oath of Bromholm,"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56, no. 224(October 1941), p. 530.
    (72)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553-554.
    (73)(77)D. A. Carpenter, "The Fall of Hubert De Burgh," pp. 13, 10.
    (74)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546, 552.
    (75)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80.
    (76)F. M. Powiche, "The Oath of Bromholm", p. 535.
    (78)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124.
    (79)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565.
    (80)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566.
    (81)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 572.
    (82)Roger of Wendover, Flowers of History, vol. 2, pp. 575, 581.
    (83)(89)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p. 85, 98.
    (84)关于西方史家所谓中世纪欧洲“专制主义(absolutism)”的含义,参见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68—69页。
    (85)F. M. Powicke, King Henry Ⅲ and the Lord Edward, vol. 1, p. 143.
    (86)B. Wilkinson,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1216-1399, p. 109.
    (87)S. B. Chrim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 p. 101.
    (88)F. M. Powicke, The Thirteenth Century: 1216-1307, p. 65.
    (90)D. A. Carpenter, "King, Magnates, and Society: The Personal Rule of King Henry Ⅲ, 1234-1258," Speculum, January 1985, pp. 39-70.
    (91)蔺志强:《一二五八年至一二六七年英国贵族改革运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第141—152页。
    (92)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p. 486.
    (93)C. G. Crump, "The Arrest of Roger Mortimer and Queen Isabel,"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26, no. 102 April 1911), pp. 331-332.
    (94)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p. 491.
    (95)C. Given-Wilson, "Richard Ⅱ, Edward Ⅱ, and the Lancastrian Inheritance,"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9, no. 432(June 1994), pp. 553-571.
    (96)Bryce Lyon, 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 p. 579.
    (97)J. L. Watts, "The Counsels of King Henry Ⅵ, c. 1435-1445," p. 288.
    (98)Matthew Christmas, "Edward Ⅵ, The Changing Picture," History Review, March 1997.
 


转自《历史研究》(京)2009年2期第147~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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