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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王亚平:中世纪晚期德意志的邦国制

2021-02-07 21:05分类:世界古代史 阅读:

    邦国制是当代德国联邦体制的政治源头和基础,但国内历史学界有关德意志邦国制的论文尚不多见,也几乎未出版过相关研究专著,作者试图借鉴德国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仅就邦国制的产生做一阐释。

  一、德意志的政治传统

  邦国制的形成与德意志的政治传统密切相关。法兰克王国时期,东、西部地区的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查理大帝之后,法兰克诸王之间因争夺王室领地进行了多年战争,诺曼人、阿拉伯人以及马扎尔人先后多次入侵,致使法兰克王国再次一分为三。王国解体之后的法兰克东部地区有五大世族公爵领地,五大公国为了共同抵御外来入侵联合起来,于911年选举出了新国王。在10世纪以后的文献中,“德意志”这个词汇逐渐取代了“东法兰克王国”,德国历史学家把这一历史事件看作德意志王国的诞生。

  中世纪的德意志王国是由萨克森公国、阿雷曼公国、巴伐利亚公国、弗兰克公国以及洛林公国为主构成的一个联合体,五大公国享有同等的政治地位,这种政体形式决定了德意志历史进程的特点。为了牵制大贵族的政治力量,奥托一世承袭了查理大帝推行的宗教政策,给予大主教和公爵 “奥托特恩权”。奥托还用特恩权培植了教会的政治势力,德意志的国王也因此戴上了皇帝的皇冠,继法兰克之后欧洲再次出现了一个帝国。

  奥托一世之后,德意志皇帝与罗马教皇之间建立起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争斗的关系,政教之争促成了德意志大贵族与罗马教皇的结盟,迫使国王一再地对教俗贵族妥协,国王的权威一再被削弱,教俗贵族的自治和独立性日益增强。在中世纪中期以后德意志的政治舞台上,一直存在着多头政治的现象。在13世纪中叶出现了一个长达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时期”,这是德意志邦国制确立的一个重要时期。

  二、邦国制形成的历程

  德意志的邦国制是在诸侯与王(皇)权的斗争过程中逐渐确立的,它的形成是由各种因素综合起来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区域性。诸侯获得权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得到国王给予的特许权。

  中世纪的特许权是国王给予社会中某个特定的群体的豁免或者是保护性的权力。国王给予特许权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扶持新生的事物或者新生的政治力量,更重要的目的是推行帝国政策,较早出现的邦国奥地利公爵领地就是较为典型的例证:弗里德里希一世为了抑制狮子海因里希的势力,把奥地利伯爵领地从巴伐利亚公爵领分离出来,置于德意志皇权的直辖之下,并授予奥地利的巴本贝尔格家族“小特权书”。奥地利公爵获得的“小特权书”是德意志皇权对地方贵族领地主权的一种承认,为此后德意志各邦国政权的建立铺下了第一块基石。

  13世纪上半叶以皇帝法令形式颁布的《与教会诸侯联盟》和《有利于诸侯的法令》表面上似乎使皇帝在推行建立世界性大帝国政策方面获得了教俗贵族的支持,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王(皇)权的权威,尤其是极大程度地削弱了其在司法审判权和经济利益方面对城市的保护,为教俗诸侯巩固和增强自身的权力提供了政治条件。诸侯实施的政策逐渐地使原有的采邑领地逐渐地演变为地域性的、有固定疆域的、有主权的邦国。迪斯特尔坎普把这一历史时期领地制的变化称之为“采邑制的区域化”。

  弗里德里希二世去世后,德意志进入近三十年的“大空位时期”。直到七位选帝侯一致推举查理四世为国王,才结束了选举国王的乱象。查理四世一再向选帝侯妥协,颁布了《金玺诏书》,它从法律上承认了区域性统治的合法性,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教俗诸侯的权利,教俗诸侯的统治区域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司法和军事上都有了完全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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