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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网店主恶意投诉被判赔偿210万元_产经

2021-02-08 02:12分类:经济科技前沿 阅读:

 

  淘宝网上卖假货的店主,为了打击同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淘宝网上其他卖正品的商家。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王某和江某在淘宝开设有网店,主要经营运动服饰、运动鞋类等运动产品。商标系某公司持有,王某卖的是该品牌的海外直邮正品,而江某卖的则是假货。2016年12月,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遭到江某投诉,淘宝公司根据投诉,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

  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随后,涉案淘宝店铺又受到江某发起的反申诉。这回,江某还伪造了商标权利凭证和相关印章。

  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指商品搜索排名靠后),直至开庭之日,该处罚尚未撤销。

案件宣判现场。 胡哲斐 摄

  案件宣判现场。胡哲斐 摄

  由于降权处罚不可逆,所以王某的店铺生意遭遇“滑铁卢”:2017年3月,店铺营业额还有800多万元,而到了次月,直接下跌到了400多万元。因此,王某要求被告江某赔偿因商品链接被删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经审理查明,江某为被控投诉的主体,被诉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王某和江某为直接竞争关系,已经导致王某及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遭受了实际损失,故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定被告江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包括原告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据该案承办法官叶胜男介绍,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故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案件。

  “目前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已经深度融合,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新动力、新动能。”叶胜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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